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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民用谷时段电价执行时期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5 生效日期: 2001-04-25
发布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沪价公[2001]第013号
市电力公司
  根据我局沪价公(2000)第336号《关于核定民用分时电价和分时电表装置费标准的通知》,谷时段电价为0.30元/千瓦时,其中2000和2001年按0.35元/千瓦时执行。为了加快实行民用分时电价,从2001年5月份抄表之日起,凡实行分时电价用户的谷时段电价按0.30元/千瓦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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