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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任意开采、破坏、买卖钟乳石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2-06-05 生效日期: 1992-06-05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加强对我区岩溶洞穴钟乳石等风景资源的保护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于一九八二年三月六日印发了《关于坚决制止任意开采、破坏、买卖钟乳石的通告》(桂政发【1982】36号)。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我区不少地方的岩溶洞穴遭到严重破坏,一些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任意开采钟乳石,开店出售,非法买卖,以至出口外运。
  这种损害、糟蹋自然资源的行为必须坚决制止。
  我区岩溶广布,山水奇特,蕴藏着丰富的钟乳石,为发展我区的旅游事业和科学研究提供了极其优越的条件。保护这些宝贵的自然资源,是全区各族人民的光荣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申:
  一、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继续贯彻执行桂政发【1982】36号文的有关规定。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任意开采、破坏和在任何场合下收购,出售、经营各类钟乳石(包括吸水石、形象石),一旦发现,坚决取缔、没收和查封,并对有关人员或单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以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 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委托自治区地质矿产局负责,工商、环保、旅游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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