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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国税系统行风建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3-23 生效日期: 1998-03-23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监[1998]10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为了端正行业风气,树立国税人员的良好形象,确保税收任务的圆满完成,现就加强福建省国税系统行风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国家税务机关是政府的经济执法部门,其行风建设搞的好不好,不仅直接影响到国税队伍的廉政建设,而且影响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各级要从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行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要高度重视行风建设,把行风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部署工作有行风建设内容,检查工作不忘行风建设情况,总结工作突出行风建设成效,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健全制度,强化监督。各级国税机关要本着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围绕税收工作中心,结合工作实际,于3月底前建立健全各项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做到各级、各部门的各类人员在各种场所的言行举止都有章可循,以制度规范国税人员的行为,促使国税系统的行风建设走向规范化管理的道路。
  三、加强考核、落实奖惩。各级、各部门要把行风建设情况作为年终考评单位和个人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与单位及个人评优评先以及奖惩挂钩。今后,在各级政府开展的行风评比中,被评上第一名的单位领导和行风建设中成绩突出的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或记功,进入前三名的要通报表扬。凡是在行风建设评比中群众满意率在80%以下的单位领导,不能参加先进个评比,不能评为优秀公务员;凡是在地区性行风评比中群众满意率在60%以下的或对行风建设领导不力,工作失职使本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领导,在公务员年度评比中列为不称职领导;工作严重失职的要调离领导岗位;凡因个人行为影响单位形象的要对当事人给予适当处罚,并调换工作岗位,犯有严重错误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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