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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26 生效日期: 2001-03-26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沪劳保综发[2001]19号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探索企业工资的市场决定机制,现就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的范围
  下述企业,可申请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办法。
  1、按照市府办公厅沪府办[1999]46号文件,按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小企业划分标准〉的通知》(沪统字[99]162号)所划定的小企业中,财务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良好、依法纳税并经认定的三类鼓励型小企业,即重点支持的科技创业型、吸纳下岗和失业人员的都市型工业、社区服务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
  2、按照市政府关于《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精神,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组建的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技术企业)。
  3、已经按规定进行公司制改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地方独立核算企业(以下简称转制企业)。此类企业今年一般按30%的面掌握。

  二、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操作程序
  企业应将有关部门认定的有效文件、当年税利预计情况和自主决定的工资水平(按附表填列)及其他申报材料,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申报。即:市属企业报主管委办局或控股公司;区县属企业报区县劳动局;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按纳税地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区县劳动局。
  审查部门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告知企业,如未提出意见的,企业即可按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组织实施。审查部门应将经审查的企业名单抄送财税监缴机关备案。

  三、转制企业的操作程序
  (一)建立和完善必要的管理机制
  转制企业在申报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同时,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必要的两项机制:
  1、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机制
  企业应综合考虑市场劳动力价格、当年政府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和本企业的经济效益状况等因素,并通过集体协商,决定工资水平和按实列支成本费用的额度。
  2、经营者收入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企业必须建立经营者收入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经营者的收入水平应反映其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与其经考核后的经营业绩紧密联系,并与企业职工内部分配相分离。
  (二)申报
  1、企业经董事会讨论决定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应附董事会决议),报主管部门审核。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市属企业,还应附经浦东新区劳动保障局审查同意的工资协议。
  2、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控股公司或企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应经公司董事会讨论同意,并将公司董事会决议附后)后,在当年9月底以前,将企业情况汇总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并报主管委办备案。
  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企业建立和完善前述机制的实际情况,会市财政局审批。审批结果在送主管部门的同时,抄送有关主管委办。
  区县所属的转制企业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由区县参照上述原则,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进行审批。
  (三)执行情况的报告
  1、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每年年初应将有关部门认定的有效文件和上年工资执行情况(按附表填列)报审查部门,审查部门汇总后,在2月底之前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财税监缴机关。
  2、转制企业每年年初应将上年工资执行情况按附表填列后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汇总后(区县审批的由区县汇总),在2月底以前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年签订的工资协议应按规定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市属企业,应将经浦东新区劳动保障局审查同意的工资协议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对2000年已经批准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转制企业,也按此执行。

  四、企业工资管理
  企业工资分配应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按劳动力市场价位和政府当年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资水平,使职工工资收入趋向市场劳动力价格。企业应在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效益下降的,应适当控制工资水平;出现亏损的,应考虑暂缓增加或降低工资水平。
  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企业,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人员构成情况,在理顺工资关系的基础上,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建立起与效益相联系,体现激励与约束、并且能增能减的工资分配制度。同时,应加强工资的日常管理,建立起真实的企业工资台帐。企业主管部门应对企业内部工资管理加强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台帐。

  五、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及各财税监缴部门,可按本市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或不顾效益状况、市场劳动力价位等情况大幅提高或压低职工工资水平的,应责令其纠正,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六、企业自主决定的工资水平,在符合国家税法的前提下,可按实列支成本费用,年终不再进行清算调整。

  七、选择部分公司探索以行业为单位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具体办法另定。

  八、其他有关问题
  1、控股公司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的,在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时,应将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企业上年发放的工资按实剔除计算。
  2、自主决定工资水平企业应付工资科目中的应付工资,应在三年内均衡转销。

附表:自主决定工资水平企业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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