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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查处违法建筑工作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22 生效日期: 2001-03-22
发布部门: 徐汇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加大本区查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查违)工作的力度,切实搞好查处违法建筑的考核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区政府对查违工作的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的职责分工
  (一)区规划局职责:
  1、依据《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对正在施工的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的违法建筑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拆除,当事人不执行限期拆除决定的,可以立即强制拆除;对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的违法建筑进行查处,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或通告,对逾期拒不拆除的可以申请区政府强制拆除;
  2、依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
  3、依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属于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和区房地局职责范围内的其他违法建筑。
  (二)区查违办职责:
  区查违办是区政府查处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办事机构,设在区规划管理局,全面负责协调本区的查违工作,对全区各执法主体的查违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对全区各单位上报的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等 四类违法建筑进行审核,强制拆除集中成片的违法建筑10日前和强制拆除其他违法建筑的7日前,应当上报区政府,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核,区政府同意后,以区政府名义发布通告并组织强制拆除;
  2、对全区违法建筑制定分批整治计划,统筹安排组织各有关部门进行整治拆除;
  3、办理领导、信访办交办事项,对查处分工不明确、有争议的违法建筑进行协调处理,确定查处部门;
  4、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区内违法建筑的情况,研究查违对策,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全区查违工作的开展;
  5、设立查违举报电话,受理来信来访,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反映的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及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制止、查处,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三)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职责:
  依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及本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规定,负责查处以下违法建筑:
  1、对擅自建造妨碍市容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根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第 十二 条、第 十三 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或通告,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可以申请区政府或区法院强制拆除;
  2、对擅自建造妨碍市容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且正在施工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拆除,当事人拒不停止施工或者在限期内拒不拆除的,可以立即强制拆除;
  3、依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及本市其他房屋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发现非妨碍市容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且正在施工的,应当立即制止,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5、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及强制拆除。
  (四)区房地局职责:
  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以下违法建筑:
  1、居住物业使用中在天井、庭园、平台、屋顶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2、居住物业使用中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五)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职责:
  1、加强对本街道、镇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进行查控。与房地局一起组织物业公司、居委会等资源建立违法建筑监控体系,及时发现,及时向有关单位反馈;
  2、根据创建文明小区、无违法建筑小区工作要求制定本区域查处违法建筑计划,并牵头落实;
  3、对本区域内历史遗留的违法建筑制定拆除计划,牵头组织落实。

  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的考核办法
  (一)查违工作纳入区政府考核办工作目标年度考核范围,承担查违工作的各执法部门及街道、镇均为考核对象,考核对象的主要行政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二)查违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各考核对象查处违法建筑的工作态度、效能和依法行政、廉洁自律情况;一定时期内查处、拆除违法建筑的数量;完成拆除违法建筑分批整治计划的情况。
  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对妨碍市容景观的违法建筑应做到严查严控,妨碍市容景观的新违法建筑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查处完毕,年主动查处率应当在70%以上。
  区规划局对正在施工的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的违法建筑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查处完毕。
  区城市管理大队、区房地局、区规划局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其它违法建筑查处时限制定具体规定,并报区查违办备案。
  (三)考核的标准。
  1、优秀:在执法职责和管辖范围内,对新出现的违法建筑能及时制止、查处的,查违工作有显著成绩,或辖区内违法建筑得到有效控制的;
  2、达标:在执法职责范围内或管辖区内,对发现或举报的新违法建筑进行处理,查违工作虽有进展但成效不明显的;
  3、不达标:在执法职责范围或管辖区内,被考核对象及其下属单位自搭违法建筑的,对新违法建筑不及时处理引起居民反复信访的。
  (四)考核工作由区查违办具体负责实施。区府考核办根据查违办汇总情况,会同查违办进行评议,并报区领导审定。

  三、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的监督机制
  1、外部监督:由区监委负责,主要对承担查违工作的各执法部门及街道、镇的查违工作实施执法监察。
  2、内部监督:由各执法部门及街道、镇的纪监部门负责,监督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执法人员是否存在吃、拿、卡、要现象;是否有有法不依(情面观点、兄弟单位说情等)情况;是否有执法不公、贪赃枉法等情况。
  3、区政府设立监督投诉电话。

  四、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的协助和配合
  1、公安部门应将保证有关部门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的顺利开展作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证社区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并根据区政府和查违办的组织、安排,积极配合、支持有关主管部门的查违、拆违工作;对妨碍、阻挠查处违法建筑的违法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2、区工商分局在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工作中,应严格审核把关,对没有合法经营场所的,一律不得发给营业执照。

  五、其它事项
  1、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和未尽事项由区政府法制办和区查违办进行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区政府以前发布的《徐汇区查处违章建筑工作暂行办法》(徐府办发[1998]15号)自本文施行之日起停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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