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殡葬系统收费不再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05 生效日期: 2001-03-05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沪财预[2001]23号、沪价费[2001]19号
  根据本市殡葬服务、管理形式的变化和殡葬服务收费的现状,为了支持殡葬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对原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殡葬服务类收费,现改为经营性收费管理,殡葬服务收费不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请接到本通知后,即通知有关单位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未使用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登记造册办理核销手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