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府法制局关于规范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公告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29 生效日期: 2003-09-29
发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市政府法制局《关于规范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公告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今后制发类似公告时,应参照此意见精神,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坚决杜绝违规违法现象的发生。
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规范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公告的意见
  随着西部大开发,我市近年来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步伐加快,市属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做了大量的工作,起到积极作用。与此同时,针对拆迁工作所引发的投诉逐年上升,其中大多涉及政府和政府部门在拆迁工作中所发布的公告。通过办理拆迁复议案件发现,我市的拆迁公告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告形式和主体不规范。在拆迁工作中,各区、县政府自行发布拆迁公告,或与市级有关部门联合发布通告。目前,除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的拆迁公告外,其他行政机关发布的拆迁公告或通告均存在主体不适格的问题。
  二是公告内容违法。多数行政机关发布的拆迁公告,有的拆迁人不明确,有的实施单位不具备拆迁人资格,违法规定搬迁期限,违法设定被拆迁人义务,违法规定强制拆迁事项等。
  三是公告程序违法。大多数拆迁公告在未颁发拆迁许可证、未确定拆迁人的情况下即已发布,违反法定程序。
  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促进依法行政,针对我市拆迁公告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拆迁公告的形式和主体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2001年11月1日实施,以下简称管理条例),拆迁工作应由市、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以公告的形式对外发布。区、县政府和非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应再对外发布有关拆迁事项的公告,亦应避免区、县政府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联合发布拆迁公告。各区、县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若在拆迁工作中需发布其他文件,应严格审查发布内容,若应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布,则交由主管部门以'公告'的形式发布。避免出现内容与形式不符、主体不当的情况。

  二、完善拆迁公告的内容管理条例已对拆迁公告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拆迁公告应包括: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据此,公告内容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拆迁公告中必须明确拆迁人。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管理条例取消了拆迁方式中的统一拆迁。因此,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已不再具有拆迁人的主体资格,故在拆迁公告中不应将政府或政府部门再设定为拆迁人。
  (二)区分搬迁期限与拆迁期限。拆迁公告中应依法载明'拆迁期限'。而'搬迁期限'是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拆迁安置协议中约定或拆迁双方当事人因拆迁补偿、安置、过渡等问题达不成协议,经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故不应在拆迁公告中设定'搬迁期限',或变相设定'搬迁期限'。关于重点工程的拆迁工作,在拆迁公告中如确需涉及'搬迁期限'的,应考虑搬迁工作的实际情况,从便于被拆迁人生产、生活出发,合理、适当的规定'搬迁期限',并充分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避免发生社会矛盾,影响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城市建设发展进程。
  (三)公告设定义务必须合法。拆迁公告具有一定的告知性,目的是让被拆迁人了解拆迁工作,并非强制性规范。政府不应以公告形式干预拆迁工作中的民事法律关系。拆迁公告发布后,在拆迁期限内,应由拆迁当事人根据双方的协议,规范各自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好行政裁决权,避免为被拆迁人设定义务,更不应设定行政处罚内容。
  (四)严格强制拆迁。管理条例对强制拆迁的条件、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作出严格规定。强制拆迁是拆迁补偿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另外,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拆迁管理部门裁决中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才能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但实施强制拆迁,必须具备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安置或提供安置用房、过渡用房这一先决条件。拆迁公告应严格依法执行,避免随意赋予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迁的权力,避免在拆迁公告中责令搬迁,被拆迁人逾期不搬迁的,即由政府实施强制拆迁的情况。规范拆迁公告中行政管理程序,避免行政机关随意介入拆迁工作中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规范公告程序
  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拆迁公告应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予以发布。拆迁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

  四、应明确拆迁公告的法律性质,依法由适格主体发布内容合法的拆迁公告。建议公告发布前由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审核,确保公告的内容和形式合法。
市法制局
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