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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关于申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2 生效日期: 2003-09-12
发布部门: 陕西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控制中心:
   为了规范我省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现就我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审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卫生局负责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申报工作。

  二、申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具有3名以上具备以下条件的职业卫生医师:
   ①持有执业医师资格;
   ②大学毕业或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③从事职业卫生体检工作3年以上;
   ④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有关内容。
   3、具备与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其他医、技师;
   4、具有与拟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5、有健全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质量管理制度。

  三、申请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单位应当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申请从事职业健康检查项目;
   4、拟申请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名单及相适应的仪器、设备等清单;
   5、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质量保证管理制度;
   6、申报资料一式二份,全部用A4纸打印。

  四、省卫生厅将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合格者发给批准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五、省卫生厅对取得批准证书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六、已获省卫生厅颁发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的单位在批准的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健康体检活动,不再另行申报,开展批准项目以外的内容需另行申报。
   省卫生厅委托省卫生监督所受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报工作,申报表格样式在陕西省卫生监督所网站下载(网址:www.wsjds.com)或与省卫生监督所监督三科联系。
   联系电话: 029-2224471或2231751
   联系人:和俊礼 申秀琴
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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