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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09 生效日期: 2003-05-09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规[2003]9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 
  为实施《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技术装备和工作场地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其技术装备和工作场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一定数量的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达到人均一台; 
  (二)具有数字化仪(AO)或扫描仪、宽幅(AO)绘图仪、高分辨率彩色打印机; 
  (三)具有计算机辅助设计(CAD)或者地理信息系统(GIS)软件; 
  (四)人均工作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是原件,并提供两套复印件。经受理申请材料的机关将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原件返还申请人。 
  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是指受聘的中国大陆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或者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证书,受聘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以及外籍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学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经历及业绩的证明材料。 
  企业技术装备材料是指技术装备配置情况说明和购置凭证。 
  《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申请表可事先向企业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领取。 
  三、申请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程序 
  为方便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有利于加强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对本行政区内的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向企业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提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申请材料;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经过申请材料核查无误并签署意见后报建设部;建设部在接到经核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规定》第六条、第十三条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不符合的,不予颁发,并告知理由。未批准的,建设部同时函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商务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要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按照《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做好申请材料的核查。 
  四、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情况公告 
  经批准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建设部将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专业技术人员名单等在建设部信息中心网站予以公告。 
 
 
建设部 
二○○三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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