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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新药初审等收费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04 生效日期: 2001-01-04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沪财预[2001]42号、沪价费[2001]43号

  你局《关于申请药品注册、药品检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请示》(沪药监财[2000]422号)收悉。根据市政府职能划转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340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中药品种保护审批收费的通知》(价费字[1993]178号)的精神,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收取“新药初审费”,“中药品种保护初审费”、“申请生产药品登记费”、“已生产药品登记费”、“药品检验费”。

  二、收费标准
  1.“新药初审费”标准见附件一。
  2.“中药品种保护初审费”,每个品种7000元。
  3.“申请生产药品登记费”,指向申请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卫生部药品标准》收栽品种的单位收取登记费,每个品种500元。
  4.“已生产药品登记费”每个品种50元。
  5.“药品检验费”,见附件二。

  三、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请你局收到本函后,即通知有关收费部门到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注册登记手续。
  此复。

附件一:新药初审费(略) 附件二:药品检验费(编者注:略)  你局《关于申请药品注册、药品检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请示》(沪药监财[2000]422号)收悉。根据市政府职能划转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340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中药品种保护审批收费的通知》(价费字[1993]178号)的精神,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收取“新药初审费”,“中药品种保护初审费”、“申请生产药品登记费”、“已生产药品登记费”、“药品检验费”。

  二、收费标准
  1.“新药初审费”标准见附件一。
  2.“中药品种保护初审费”,每个品种7000元。
  3.“申请生产药品登记费”,指向申请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卫生部药品标准》收栽品种的单位收取登记费,每个品种500元。
  4.“已生产药品登记费”每个品种50元。
  5.“药品检验费”,见附件二。

  三、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请你局收到本函后,即通知有关收费部门到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注册登记手续。
  此复。

附件一:新药初审费(略) 附件二:药品检验费(编者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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