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厦地说政一[1997]19号
一、对拆迁单位从事拆迁业务取得的各项收入,允许扣除其代收代付给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费川饲才安置补助费、溅家补助费、搬迁奖励费、城市从业人员生活补贴费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依“服务业一代理业”税目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拆迁单位将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等拆迁工程作业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建筑单位施工的,应负责 代扣代缴建筑业营业税;若拆迁工程作业价款采取以料抵1方式结算的,其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例,税依据由县(中、区)地方税务局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五条规定核定。
三、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实行产权置换,以房换房方式的,其以产权。调换取得的收入,应依销售不动产税目计证营业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化等的部分,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计税依据由县(中)地方税务局按照安置房价格核定征收营业税;对超面积部分应依中场价或实际取得的收入讨,算证收营业税。
四、被拆迁人根据房屋拆迁管理有'夫规定取得拆迁补偿收入,包括现金补偿和实物补偿,不征营业税。
五、其他拆迁单位从事拆迁业务营业税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执行时间从1997年:月1日起。另对安置房的证税问题仍按我局厦地税政一[1995]002号文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