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价监转发[2003]35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加强和改进价格监测工作,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预见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号令)和《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价格监测工作意见的通知》(计经调(2002)886号)精神,省编办将原“陕西省价格信息中心站”更名为“陕西省价格监测中心”,其工作职能也作了相应调整。现将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陕西省价格信息中心站更名的批复》(陕编办发(2003)92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有关价格监测规定工作中参考。
附: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陕西省价格信息中心站更名的批复
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陕西省价格信息中心站更名的批复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陕编办发[2003]92号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你委陕计人事(2003)205号文收悉。经研究:
一、同意将陕西省价格信息中心站更名为陕西省价格监测中心,其人员编制、经费形式、机构规格等均维持不变。
二、更名后,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实施国家及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监测和分析,为政府价格决策提供服务和政策建议。
2、跟踪反馈国家及省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的反映,进行价格预测并适时提出预警建议。
3、组织实施国家及省价格法规政策告知和价格公示制度,编辑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公报》(陕西版)
4、负责建设、运行、维护陕西价格信息网,为社会提供政府公共价格信息服务。
5、研究起草地方性价格监测法规、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6、负责全省价格监测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和资格管理,指导全省价格监测工作。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