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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明年将执行新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01 生效日期: 2001-01-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为配合医疗保险改革,上海市物价局昨天(29日)宣布,本市将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改革后的药品价格将同时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的药品,仅限于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药品和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原则上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定价,对供大于求的药品,则依据社会先进成本定价。政府定价以外的其它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属于处方药的要报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新办法规定,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确认统一公布的药品零售价格,均为在本市销售的最高零售价格,药品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可据此制定实际销售价格。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及实际流通差率变化等情况,及时进行价格调整和指导。
  为有效遏制药品流通中的价格违法行为,本市将建立明码标价、药品零售价格公布、药品成本和价格检测、药品价格专家咨询等相关制度。对越权定价、突破规定的销售成本费用率、利润率或流通环节差价率定价和各种虚列成本、虚定价格、虚开发票、低于成本价格倾销,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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