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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私营企业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20 生效日期: 2000-12-20
发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地税四[2000]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本市私营企业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的范围
  凡在2000年底前登记开业并发生经济业务的本市各类按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私营企业,均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的时间
  私营企业在2001年2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海市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专用)”、“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项目表”、“减免所得税项目表”、“投资收益纳税计算表”、“税前弥补亏损申报审定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完成对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的若干政策
  对私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贯彻有特殊规定的从特殊规定、无特殊规定的从一般规定的原则。
  (一)关于计税工资问题
  1、2000年度私营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为人均每月960元,原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39元饭贴,不再单独计列。
  2、计算计税工资总额的人数,以工商注册人数为准,但实际从业人数少于工商注册人数的以实际从业人数为准;因生产经营业务需要而雇佣临时工、季节工并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以核准人数为准。
  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计税工资总额在税前扣除。
  (二)关于“三项费用”问题
  私营企业预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按计税工资总额或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并依规定进行清算。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私营企业准予税前扣除的职工文体活动费为计税工资总额或工效挂钩工资总额的1%。
  (三)关于各类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1、私营企业职工的劳防用品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为年人均180元,特殊行业(如建筑业、化工业等)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在不超过上述规定额度150%的幅度内核定。
  2、私营企业对从事职业性毒害作业人员发放的保健食品费,按职工实际工作天数及规定的标准计发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税前扣除。具体发放标准为:
  (1)接触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保健食品费
  甲类3.50元/天、乙类3.00元/天、丙类2.50元/天;
  (2)从事高温作业人员保健食品费
  高温季节含盐菜2.50元/天、高温季节含盐菜汤1.75元/天。
  3、交通费补贴标准为月人均60元。
  4、私营企业夏令清凉饮料费,税前扣除标准为人均400元。
  (四)关于缴纳保险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1、私营企业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准予税前列支。2000年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统一基数1月至3月为760元,缴纳比例为25.5%,即每一投保者的税前扣除1月至3月为193.80元,4月至12月按全市统一规定。
  2、私营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统筹的,仍根据沪府发(1997)16号文规定,按企业职工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统一基数总额5.5%比例计算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其中3%部分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2.5%部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3、私营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根据沪府发(1998)37号和沪劳保就发(1998)48号的规定,按职工养老保险费缴纳基数的1%,准予税前扣除。
  4、私营企业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劳动保险的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
  上述各项费用需赁有关部门开具的交费凭证和投保清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在税前扣除;对超基数投保的,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五)关于科技业务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私营企业支付给参加“四技”的业余科技人员的报酬,在不超过该项目收入减去成本、税收及附加后余额的20%以内的,准予从实扣除。
  (六)关于投资收益征税
  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能及时提供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发的纳税凭证以及减免税有关证明的,应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如企业能在次年6月底前提供有关证明的,其多缴的税款,在第二年度予以抵扣。
  (七)关于企业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费用问题
  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和计算机,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
  2、企业单独购入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计算机软件,凡单件(套)价值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可一次在成本费用中摊销。
  (八)关于坏帐损失的税前扣除
  1、私营企业发生坏帐损失,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原因、金额和请求税前扣除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书或有关部门、机构证明资料,经批准后在税前列支。对单笔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或年度累计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坏帐损失由区、县税务机关审批;超过上述标准的,由区、县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地方税务局批准。
  2、私营企业因被盗而发生的各种资产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在税前扣除,对其中净损失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区、县税务机关审批;超过50万元的,由区、县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地方税务局批准。
  (九)关于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私营企业因经济业务需要,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支付数在税前扣除;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需办理书面手续(其中向民间私人借款的须赁公证部门公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其利息支出在不高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加上最高上浮20%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工资、费用均实行在按规定的标准计算的额度内从实列支的办法。

  四、汇算清缴的报表
  (一)本年度《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表式附后)由市局统一印发,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01年5月5日前将汇总统计资料书面报送市局有关处室。
  (二)实行按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带征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私营企业虽不属于汇算清缴的范围,但为了全面掌握了解本市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要求各税务机关对“带征户”年度经营的各类数据进行汇总,一并填报《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其中“销售额(营业收入)”按实填列;“应纳税所得额”以带征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额除以27%的税率进行换算后填列;“利润总额”一般应等于“应纳税所得额”。
  (三)为掌握私营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要求各主管税务机关做好企业减免所得税和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纳税大户情况备案工作,并于2001年4月底前将2000年度有关私营企业所得税减免情况和纳税大户情况汇总填写《企业所得税情况备案表》及《2000年度上海市私营企业大户备案表》(表式附后)报送市局。

附件一:私营企业所得税汇总表(略) 附件二:企业减免所得税情况备案表(略) 附件三:二OOO年度上海市私营企业大户备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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