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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7-09 生效日期: 1997-07-01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1997]综08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厦门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政府有权机关批准”是指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及其所属财政部门、或财政和计划(物价)两部门共同审批。


    第三条    《办法》第三条第二项“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管理费和其他资金”是指主管部门(含各级代行政府管理职能的总公司和行业性组织)按照国家规定从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集中的管理费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    《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用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支的自筹和统筹资金”是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筹集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用于本镇和本街道办事处范围的经济建设、事业发展、公共福利等方面的资金。主要包括镇、街道企业上缴的利润、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向个人筹集的镇统筹费等。其具体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乡镇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执行。


    第五条    《办法》第三条第五项“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以政府名义,筹集或接受的各种捐赠资金、投资收益及取得的委托代办收入;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的利息;财政专户利息等。


    第六条    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预算外资金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具体会计核算、帐务处理等事项按《预算外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另发)执行。

第二章  帐户的开设

    第七条    《办法》第八条所称“财政专户”指财政部门在各金融机构开设的,专门用于对预算外资金进行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的帐户。


    第八条    财政专户必须按照《厦门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帐户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并经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开设。原则上每个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集中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
  支出帐户,专门用于接受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中核拨的、或上级主管部门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支出户只能发生预算外资金支出款项。


    第十条    《办法》第九条所称“确有必要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部门和单位可在银行开设一个收入过渡帐户”是指部门和单位经财政部门确认其预算外资金收入暂不具备直接上缴财政专户条件,可开设一个收入过渡帐户。
  收入过渡帐户,专门用于代收统缴本级和所属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只能发生上缴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专户的资金款项。


    第十一条    其他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并经人民银行批准,可单独开设专门的银行帐户。


    第十二条    部门和单位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应填报《厦门市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开户申请书》,并提供申请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的有关文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财政部门在接到开户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若同意开设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还须报人民银行批准。未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银行不得为部门和单位开设银行帐户。


    第十三条    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帐户必须由本部门和单位的财务机构统一开设,统一管理。非财务机构不得开设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对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帐户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章  计划的编制

    第十五条    《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每年十一月中旬以前编制下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指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规模和支出需要,结合本部门和单位财务收支状况编制而成的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要通过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具体体现出来。


    第十六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实行分级编报和审核。主管部门在审核汇总所属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基础上,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并在十二月上旬前报同级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认为预算外资金收支数额较大的二级预算单位直接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逐一审核、汇总,编制本级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与单位财务收支计划一并下达各单位执行,并作为年度预算外资金缴拨和考核的依据。


    第十八条    编制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要积极稳妥,量入为出,不打赤字。专项类和单位用于正常经费开支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应分别编列。
  专项类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收入按各类基金、资金、附加、其他等分项编列;支出按项目总投入和当年投入编列。
  单位用于正常经费开支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收入按各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分别编列;支出按本单位正常经费支出预算,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分项编列。

第四章  资金的收缴

    第十九条    预算外资金原则上直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先缴入部门和单位收入过渡户,由部门和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汇缴财政专户。


    第二十条    预算外资金直接缴入财政专户的,由代征单位开出缴款单,缴款单位或个人凭缴款单到指定银行将应缴款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并凭银行回单向代征单位开取收费收据。


    第二十一条    预算外资金不具备直接上缴财政专户条件,暂缴入部门和单位收入过渡户的,采取集中汇缴财政专户的办法。一级预算单位于每月25日前将收入过渡户的预算外资金全额直接缴入财政专户;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单位于每月20日前(预算外资金收入数额较小的部门和单位,经财政部门认可,可于每季度末20日前)逐级缴入主管部门的收入过渡户,由主管部门汇集后,于每月25日前全额从收入过渡户划缴财政专户。
  对预算外资金收入数额较大的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单位,经财政部门认可,可将预算外资金收入于每月25日前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第二十二条    部门和单位向财政专户缴纳预算外资金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厦门市预算外资金缴款书》,并注明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分为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其它收入)和具体金额,按规定通过银行将资金缴入财政专户。


    第二十三条    未按上述规定时间划缴的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除委托各开户银行将其银行帐户上的预算外资金全部划入财政专户外,并视情节相应扣减这些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的经费拨款数额。

第五章  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四条    预算外资金的拨付使用分为经费类支出和专项类支出。
  经费类支出,是指用于部门和单位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项支出。
  专项类支出,是指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的专项支出。


    第二十五条    部门和单位申请使用预算外资金,在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限额内,经费内按月,专项类按项目用款进度填写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厦门市预算外资金经费(专项)用款申请书》,财政部门结合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情况,在收到用款单位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核拨。
  专项类支出,属于基本建设的,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立项,工程进度款经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签署意见后送财政部门办理拨款。
  预算外资金需专项报市政府批准后使用的(包括经费类和专项类),由财政部门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批。


    第二十六条    《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因特殊需要,用预算外资金购买统建房、商品房,购买单位应事先落实购房地点和配房指标,报经财政部门核实后,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章  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对纳入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必须结合预算资金统筹使用,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规定时间及时核拨资金,保证资金合理使用。


    第二十八条    部门和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预算外资金结余,经同级政府批准,财政部门可按隶属关系统筹调剂使用”指财政专户形成的其他预算外资金结余,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可以调剂用于补充财政周转金和弥补预算资金缺口,也可调剂用于有关部门和单位经费支出。


    第三十条    《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部门和单位违反有关金融管理规定拆借预算外资金”,即指部门和单位不得将本部门和单位银行帐户上(收入过渡户或支出户)的预算外资金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拆借给其他单位作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周转使用。


    第三十一条    对于能够超额完成核定的年度预算外资金收入计划,并且能够按规定时间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的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将给予奖励。奖励办法除各专项类预算外资金原已有规定可继续执行外,财政部门将另行制定。

第七章  表报和决算

    第三十二条    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格式,每月向同级财政、审计部门报送预算外资金收支报表。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在每一预算年度至少二次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四条    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由部门和单位在年度终了后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会计决算必须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报送及时。并附有决算说明。


    第三十五条    主管部门对所属各单位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审核汇总后,编制本部门的会计决算,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在汇总编制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时,要附有详细说明,正确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结果,认真总结分析预算外资金管理中的经验和问题,并提出需要改进的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各区财政局、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厦门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区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各专项类预算外资金可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办法。


    关联法规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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