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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使用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03 生效日期: 2000-11-03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沪财综[2000]82号

现将《关于统一全国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通知》[财综字(1999)186号]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总工办发(1999)41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关于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管理的管理机关。
  市财政局和市总工会是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管理的主管机关。市总工会为一级收据管理单位,具体实行对市以下各级工会收据的发放、核算、稽查工作。

  二、关于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票据管理的具体要求
  (一)各收费单位要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每半年向上级工会财务部门报告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情况;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上级工会财务部门编报收据使用年报表,加强对票据购领、使用的管理。
  (二)县以上工会已开具的收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五年。个别因用量大存放五年却有困难的,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收据,由各区、县、局(产业)工会负责统一汇总登记造册报市总工会同意,再由市总工会集中上报全国总工会同意,并经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审核批准后销毁。
  (三)收费单位合并、改组、撤销,应将用过的收据存根办好交接、妥善保存;对结余未用的收据要清点列册,无偿缴回上级工会财务部门监督处理。

  三、关于工会经费缴拨款专用票据的实施日期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从2001年1月1日起,各级工会组织收到工会经费时,必须全部开具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制发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时本市各级工会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和经费审查的重要凭证,应明确责任,加强管理。望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按照规定建立票据购销、使用、保管、发放登记制度。各区、县、局(产业)工会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市总工会将按照“一级管一级”的原则,与各区、县、局(产业)工会签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票据管理责任书》,并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各单位若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或市总工会联系。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一:文号财综字[1999]186号
1999-11-18
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统一全国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工会法》,进一步规范工会经费拨缴款收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单位应向工会组织拨交工会经费,下级工会组织按照有关经费分成比例向上级工会组织上解工会经费。工会组织收到工会经费时,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开具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制发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据式样见附件)。
二、《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由全国总工会统一发放到各级工会组织。统一印制发放的新票据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各级工会组织原使用的票据,同时停止使用。
三、各级工会组织应建立《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购领、使用、保管、发放登记制度,认真做好工会经费收缴、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以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样)(编者注: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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