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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地方国有施工企业二OOO年度百元产值和实现利润含量工资清算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31 生效日期: 2000-10-31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为做好二OOO年度本市地方国有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和实现利润含量工资清算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一、清算范围:
  凡实行百元产值和实现利润含量工资办法的本市地方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均应按本通知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关于2000年本市地方国有施工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综[2000]第16号文)的规定,认真考核各项挂钩指标,对达不到指标要求的应扣减相应含量工资。

  二、清算办法:
  1、计提含量工资指标计算口径:
  (1)计提含量工资的产值:
  计提含量工资的产值是指施工企业自行完成按现行价计算的建筑企业总产值、建材和施工机具生产对外销售的产值、工业性作业产值、对外运输产值以及对外维修机械设备的产值,扣除这些产值中所包含的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收及在国外承包工程完成的产值和劳务收入。其所属独立核算的餐饮、招待所等多种经营企业实现的产值,不得作为计提含量工资的产值。
  (2)施工企业外发包(双包)工程按外发包(双包)当年完成工作量可提含量工资产值计提含量工资。
  (3)兼营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施工企业,还可按当年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额提取含量工资。
  (4)利润总额
  施工企业计提与实现利润挂钩的含量工资的利润总额是指已消化当年产值(包括双包、房地产开发)含量工资后的利润总额。
  2、计提含量工资的系数
  (1)与产值和实现利润挂钩的产值工资含量系数和利润工资含量系数,按市建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共同核定下达的系数来确定。
  (2)外发包(双包)工程含量工资计提系数为3%。
  (3)房地产开发含量工资计提系数为2%。
  3、挂钩含量工资计提办法
  可提含量工资数=自行完成的可提含量工资产值×产值工资含量系数+外发包(双包)工作量×3%+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额×2%+可计提含量工资的利润总额×利润工资含量系数。
  4、制约指标
  制约指标的考核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关于2000年本市地方国有施工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综[2000]第16号文)的规定执行,即:
  (1)所有企业都必须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对国有资产授权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按国资办下达的国有资产增值率进行考核,其余企业必须达到保值目标,凡达不到资产保值、增值的企业,其差额部分,用本年度提取的含量工资予以抵补。
  (2)凡单位工程质量,经市质量监督总站一次验收不合格,经过整改合格的,扣减该工程20%的含量工作。
  (3)凡单位工程质量,经市质量监督总站核验整改不合格的,该工程的产值不得计提含量工资。
  (4)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按实际经济损失的20%扣除当年提取的含量工资额。
  (5)安全生产
  施工企业要做到安全生产,若企业发生死亡事故,自有职工每死亡一人,扣当年含量工资提取额4万元;外包工(含外发包工程)每死亡一人,扣当年含量工资提取额2万元。
  5、其他工资扣减数
  (1)下岗职工扣减含量工资数
  本市地方国有施工企业2000年含量工资仍实行上岗人员与下岗人员分别计提办法,具体计算口径如下:
  ①企业下岗人员的计算,应按市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下岗职工管理和完善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问题的通知》(沪府发[1998]35号)执行。市府文件规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是指国有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制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同时规定:“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都应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通过与企业和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托管协议,保障基本生活。对不愿意签订托管协议的人员,不作下岗职工统计”。企业应按上述规定的范围,计算全年平均下岗职工人数。
  ②下岗职工人均应扣减工资的标准
  下岗职工人均应扣减工资的标准=(当年可提含量工资数-制约指标扣减数-不列入工资总额属含量工资的支出数)÷ 全年平均职工人数-下岗进中心人均补贴金额。
  ③下岗职工应扣减含量工资数额
  下岗职工应扣减含量工资数额=下岗职工人均应扣减工资的标准×全年平均下岗职工人数。  (2)无消化能力含量工资不提数
  无消化能力含量工资不提数是指企业当年利润无法消化当年从产值(包括双包、房地产开发)和实现利润中提取的含量工资数。
  6、实际可提含量工资计算
  实际可提含量工资数=可提含量工资数-制约指标扣减数-其他工资扣减数

  三、关于包清工含量工资支用范围,按应支付包清工工程款中人工费及流动施工津贴和支付的管理费中的19%部分计算。

  四、工资所得税前扣除的口径
  根据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企一[1998]216号)精神,凡实行百元产值和实现利润含量工资(工效挂钩)办法的本市地方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当年经主管财政、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清算步骤
  本年度的含量工资清算工作采用直接清算办法,并应于2001年1月底前完成。
  企业的工资清算,均应填制“含量工资清算表”及有关附表一式五份,送主管局审核后,报主管财税部门审批。工资清算的资料,主管财税部门在审核批复后留二份(其中一份请各局汇集后于2月底前报市局),三份退企业。企业将其中二份分别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计划与工资处与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各一份。

  六、工资清算表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请企业主管部门集中向主管财税部门购买。各主管财税部门向市财税咨询服务公司发行部订购。(天平路179弄3号楼104室,电话64720038)

附件:上海市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和实现利润含量工资清算表、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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