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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工商领域协会(商会)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2 生效日期: 2003-05-12
发布部门: 陕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陕经贸发[2003]176号

各市经贸委(经委)、杨凌经贸局:

 
  现将陕西工商领域协会(商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制定本办法目的。为规范我省工商领域行业协(商)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的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工商领域经济组织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赢利性的以经济贸易类为主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组织机构和管理。成立陕西省工商领域行业协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协会办)设在省经贸委(产业政策处)行业协会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工商领域行业协会的发展规划、布局调整、政策制定,履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业务主管单位监督管理职责。
  省经贸委各行业办、相关处室,负责对行业协会涉及产业发展、行业规范等有关事务进行业务指导。省政府其它有关部门依法对行业协会的相关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局是省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履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关联法规    

    第四条政府支持和培育发展。各级经贸部门应当扶持和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应属行业协会的职能交给行业协会承担,同时保障行业协会独立开展工作。


    第五条设立协会的原则。行业协会按照国家现行行业或产品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照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和服务功能设立。
  同一行业、产品或综合性的协会,在本省范围内只设立一个省级行业协会。
  各设区市可根据情况,组建市级行业协会,在市社团管理局登记。


    第六条发起筹备的条件。在本省发起筹备行业协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8名以上的发起人,发起人为在本省内取得营业执照,连续经营2年以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拟成立的行业协会具有代表性,发起人和其他参加会员应当达到或者承诺在2年内达到本省同行业组织数量的40%以上或者销售额的50%以上;
  3、具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法定代表人和3名以上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拟任协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条件。行业协会的拟定法定代表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本行业2年以上的经历,熟悉行业情况,具有专业知识;
  2、初次担任行业协会法人代表,其年龄不得超过65岁。连任者,其年龄不得超过69岁;
  3、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4、由发起人共同推荐;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能兼任社会团体的领导职务;
  6、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7、无刑事处罚记录,过失犯罪除外。


    第八条协会的名称。行业协会的名称应当表明其所属行业,可以使用“行业协会”;综合性的协会可以使用“联合会”等名称,并可冠以“陕西”字样。


    第九条协会的成立申请。协会发起人首先向协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再由发起人持协会办公室审查同意的文件和相关材料到民政厅社团管理局申请筹备。


    第十条协会成立申请的报送材料要求  
  1、筹备申请书,申请书中应说明筹备成立该协会的必要性,可行性;
  2、协会章程草案;
  3、发起人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和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及个人信用报告;
  4、会员单位的基本情况;
  5、活动经费的筹措渠道、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6、专职工作人员的来源和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协会成立申请审查时限。
  省行业协会管理办公室收到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行业协会的筹备条件进行审查,并对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同意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发起人在收到同意筹备文件3个月内未向登记机关申请的,应当重新提出筹备申请。


    第十二条协会成立的筹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的协会,应自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选举协会法定代表人、领导和协会的执行机构。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三条申请登记。经批准同意筹备成立的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依照《社团管理登记条例》的规定完成筹备工作,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30日内向社团管理局申请登记。


    第十四条协会筹备工作完成情况的审查。完成筹备工作的协会,应将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有关事宜包括章程、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执行机构的设置等报省协会办审查。
  协会管办审查同意后,出具成立登记文件。30日内报社团管理局批准。


    第十五条协会的分支及代表机构的设立。本省行业协会需要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应当经协会办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协会的变更、注销。协会需要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应当按照审批程序报协会办审查同意后,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关联法规    

    第十七条行业协会的职能。行业协会以行业服务为主,进行行业自律;代表行业参与制定审查行业标准;协调行业纠纷;进行行业调研;提出行业管理的指导性意见。承担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交办事宜。
  行业协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承担以下职责  
  1、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招商会展、创办刊物及产品推介活动;
  2、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规划、行业改革、产业政策、行业法规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协助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已经出台的经济政策和法规;反馈有关政策法规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政府部门反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3、代表行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并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4、依据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实行行业自律,参与本行业质量标准、服务标准的制定;在市场划分、销售价格、竞争手段等方面进行协调自律,防止不公平竞争和盲目竞争,维护行业共同利益;
  5、参与地方或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
  6、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行业准入资格质资审查的前期工作及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能;
  7、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标准和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整体形象受害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也可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8、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
  9、受委托组织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10、指导帮助行业内企业会员改善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行业协会活动准则。行业协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当地政府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维护社会道德风尚。


    第十九条协会的办会原则。协会应当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实行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健全内部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十条加入行业协会。凡在本省内取得营业执照或连续营业一年以上非本省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以申请加入相关的行业协会。与这一行业相关的本省内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也可以申请加入行业协会。
  企业依据工作需要和自愿原则,可以申请加入两个以上相关的行业协会。


    第二十一条行业协会的组织机构。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为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
  行业协会的章程必须通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经选举产业。选举规则、任期、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职责由行业协会章程规定。
  选举或者改选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符合本办法的第 条要求的任职条件。


    第二十二条协会的经费来源。行业协会可以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开展服务或者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以及获得资助等途径,筹措活动经费。
  行业协会的经费使用,应当执行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适用例外。本办法第十七款第 条关于开除会员资格的惩戒措施,第十六条关于自愿入会的规定,不适用于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等实行当然会员制的行业协会。


    第二十四条过渡条款。本省现有行业协会的改革调整,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具体组织实施,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从颁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陕西省工商领域行业协会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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