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国税征[1997]3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0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
1997年2月18日
国税函[1997]9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1997]011号)收悉。经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四十条及有关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