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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25 生效日期: 2000-08-25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沪财会[2000]45号
    现将财政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的通知》[财会(2000)6号]转发给你们,望转知所属单位,并要求所属单位坚决按照财政部重申的关于会计人员任(聘)用的三个方面的精神执行。 财政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的通知
  最近,有关部门反映:个别地区、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推荐亲友兼任其所管辖企业的会计工作,并收取“顾问咨询费”;企业如果不接受推荐的人员,这些部门便以稽查、检查等名义刁难企业。据了解,上述被推荐的人员中,有的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这一严重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做法,应引起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立即予以纠正。
  为了维护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的严肃性,现就会计人员的任(聘)用问题重申如下:
   一、各单位必须按照《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任(聘)用会计人员,不得任(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未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凡任(聘)用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单位,必须立即纠正。
   二、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不应违法干预企事业单位任(聘)用会计人员,更不应借推荐会计人员之名收取好处费,甚至刁难用人单位。对类似情形,一经发现,必须依法处理。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于违反《会计法》,任(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未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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