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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员工办理我市“蓝印户口”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01 生效日期: 1997-01-01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府办[1997]20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员工办理我市“蓝印户口”,简化申办程序,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办“蓝印户口”的外资企业员工之配偶在外地无正式工作,且在厦自有居住条件,遵守计划生育规定,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申办我市“蓝印户口”,并按厦府办(1993)074号和厦府办(1993)268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城市增容费。

  二、申办“蓝印户口”的外资企业员工之配偶在外地有正式工作,其配偶不予办理我市“蓝印户口”。未成年子女按户口随母原则,可随女员工申办我市“蓝印户口”,并按规定缴纳城市增容费。

  三、被确认为先进技术型或产品出口型的外资企业,其职工人数在50-199人之间,给予办理一名“蓝印户口”指标的照顾,职工人数超过200人,则按千分之五的比例予以办理“蓝印户口”的指标。其他企业不予类似照顾。

  四、属自费职业中专生的外资企业员工,由市劳动局负责审核。

  五、符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厦府(1997)综005号)第七条规定和上述规定,可为员工申办“蓝印户口”的外资企业,由申办单位根据申办入户人员的身份,向人事或劳动部门填报《外资企业申报“蓝印户口”人员审批表》,交验申办人员原籍地待业证,并提交企业工商执照、劳动合同、就业证、原籍地待业证、身份证、原籍地户口的复印件和婚育证明、学历证明、住房证明经劳动部门鉴证的企业职工人数证明等资料,报请人事或劳动部门审核同意后,直接报请市公安局审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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