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沈阳市退离休干部再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10-06 生效日期: 1990-10-06
发布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沈政发[1990]8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退离休干部在四化建设中的作用,加强对退离休干部再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上述单位中的退休、离休干部。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退离休干部在保养好身体的前提下为社会尽义务,允许退离休干部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再工作,并获取按规定应得的合理报酬。

 

                                                  第二章  再工作范围  


  第四条  市、县(区)党和国家机关的退离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不准到全民所有制、外商投资、商业性企业担任任何领导职务和其他管理职务。已经任职的,必须辞去职务。

  第五条  退离休干部可从事下列工作:
  (一)可以到企事业单位从事各种技术、劳务工作,可以到非全民所有制、非商业性企业从事管理性工作,鼓励到乡(镇)街企业工作。
  (二)进行技术咨询服务,从事讲学、写作、翻译工作;经有关部门批准兴办业余学校、补习班、诊疗所。
  (三)经营方便人民生活的小卖店、理发店、洗衣房等服务性摊点。
  (四)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承包土地、山林,发展庭院经济

  第六条  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的退离休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干部,除可以从事前条规定的各项工作外,还可以受聘从事某些生产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参与兴办乡(镇)街企业,租赁、承包集体企业。

  第七条  退离休干部再工作不得从事直接危及原单位利益的活动,不准利用原任职务的影响或其它非正当关系套购或倒卖国家的专控专营物资。

 

                                                第三章  报酬、奖金、福利待遇   


  第八条  退离休干部再工作报酬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退离休干部应聘到事业单位再工作的报酬,为六十至一百元。
  (二)应聘到县(区)属以上企业技术岗位的,其报酬可比照受聘单位同类工作人员标准工资水平和本人退离休前的技术职称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三)到乡(镇)、街企业工作,其报酬由双方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的二倍。
  (四)承包企业的,承包收入可以为职工平均工资和奖金的二至三倍。
  (五)有突出贡献的,可以申报上级给予奖励。

  第九条  退离休干部从事养殖业、种植业生产,进行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讲学、写作、翻译,以及从事各种小型便民服务项目的,按有关规定取得合理报酬。

  第十条  退离休干部再工作取得收入必须依法纳税。

  第十一条  退离休干部再工作享受聘用单位同工作岗位在职职工的奖励和福利待遇(不包括分房等)、工资性津贴,不得变相另外增加报酬。

  第十二条  退离休干部再工作期间,其劳动保护待遇由聘用单位负责;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工亡、致残等事故,以及因此造成的一切费用,由聘用单位处理和承担。

  第十三条  退离休干部按规定应聘到事业单位及乡(镇)、街企业工作,原单位照发其退休金和生活补贴,继续负责其医疗保健待遇。应聘到其它企业工作期间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待遇由聘用企业负责,解聘后由原单位恢复。经批准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原单位除发退休金及生活补贴外,停止其它待遇,从业终止后予以恢复。

  第十四条  退离休干部的科技成果符合国家和市政府奖励标准的,按有关规定申报奖励。干部退离后做出特殊贡献受到市政府命名表彰的,按有关规定调整退休费标准。

 

                                                      第四章  再工作的管理   


  第十五条  聘用退离休干部实行计划管理。党政群机关不得聘用退离休干部;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聘用退离休干部到定编岗位的,要占单位编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不占编制,但要实行计划管理。事业单位聘用退离休人员计划由人事部门审批下达;企业单位聘用退离休人员计划由劳动部门审批下达。

  第十六条  聘用退离休干部与再工作,须由本人申请,经原单位同意,由聘用单位持退离休人员计划审批手续及与本人签订的聘用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属于聘用到企事业单位管理技术岗位的,到市、县(区)人事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属于聘用到各种工人岗位的,到劳动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从事各种个体经营活动的,在征得原单位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退离休科技人员受聘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退离休干部再工作,聘用合同期一般为一年。聘用期满可解聘,也可续聘;续聘的,须重新履行聘用手续。

  第十八条  聘用退离休干部的条件是: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政策,有一定技术特长或管理工作经验,身体好,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年龄一般是男六十五岁以下,女六十岁以下,特殊工作岗位急需的,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五岁。
  因病提前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不得聘用。

  第十九条  单位聘用退离休人员再工作的劳动报酬,要按有关规定的开支渠道解决。聘用到事业单位的,由人事部门办理工资基金审批手续;聘用到企业的,由劳动部门办理工资基金审批手续,并按工资基金手册中的“使用退离休人员支付记录”支付工资。

  第二十条  退离休干部不准同时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不准携带配偶、子女、亲属到聘用单位工作;不准空挂虚名,不做实际工作获取报酬,在使用单位设备、器材、技术力量及技术资料时,必须经原单位批准并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为退离休干部发挥作用提供方便条件。各级退离休干部管理部门,要按规定做好退离休干部再工作的组织、管理、检查、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同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退离休干部本人违反本规定的,可批评教育,停止再工作,情节严重的,经市人事局批准,可取消退离休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中央、省驻沈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沈阳市国家机关离退休干部再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沈政发(1987)134号)同时废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