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查费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31 生效日期: 2000-07-31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收费的函》(沪药监医械[2000]47号)收悉。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在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审批、发证时,分别收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查费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查费。

  二、审查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第二、三类产品)每证600元;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生产第一类产品)每户300元;
  (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每证300元。

  三、上述收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请你局收到本函后,即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注册登记手续。

  四、今后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此复。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