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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房地局、房改办:
经研究决定,对《关于解决本市征地地区私房拆迁安置公房居民六折补偿问题的实施意见》(沪房地拆[2000]70号文)第四条第一项和第四条第五项的全部内容作如下修改:
第四条第一项修改为:“房屋拆迁协议签订之日仅作为适用公有住房出售方案的依据,可享受相应的公有住房出售方案规定的除工龄优惠之外的优惠政策。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时间与适用相对应的公有住房出售方案如下:
1994年售房方案适用对象:1987年1月13日至1995年6月30日之间签订拆迁协议的。
1995年售房方案适用对象:1995年7月1日至1996年9月30日之间签订拆迁协议的。
1996年售房方案适用对象:1996年10月1日至1998年8月31日之间签订拆迁协议的。
1998年售房方案适用对象:1998年9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之间签订拆迁协议的。
1999年售房方案适用对象: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之间签订拆迁协议的。
第四条第五项修改为:“按本文规定购买租住公房的,自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次月起停付房租,按规定交付物业管理费。”
二OOO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