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10-02 生效日期: 1987-10-02
发布部门: 国家土地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文号: 国土〔籍〕字第111号发布
(一九八七年十月二日〔1987〕国土〔籍〕字第111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土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基础工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责成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的统一管理工作,把土地调查、登记、统计、分级工作列为土地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近年来,在各地试点的基础上拟定了一套有关地籍管理工作的技术规程、规则,培养了一批技术骨干,为进一步开展城乡地籍工作做了必要准备。目前,全国开展城乡地籍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望各地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而又稳妥地全面部署地籍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地籍管理工作的任务和内容 
  地籍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利益,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为国民经济各部门服务,为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措施,依法、统一、全面科学管理土地服务。 
  当前,我国地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和土地分等定级四方面工作,以及在上述工作过程中形成大量数字、文字和图件等地籍资料的整理、归档、应用、更新工作。 
  土地调查的任务是查清土地的权属、利用、类型、数量、等级和分布状况。当前,农村正在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市开始进行地籍调查(含地籍测量)。将来根据需要,再进一步开展土地条件调查。 
  土地分等定级工作是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分类基础上,根据土地的自然生态和社会经济条件,进一步划分各类土地的质量等级,为运用经济手段管理土地,合理确定土地负担,制订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目前城乡土地分等定级工作正在试点,总结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土地统计是对各类土地的数量、等级分布、利用和权属状况进行统计调查,并对调查数据加以整理、汇总、分析,及时提供反映现实土地情况的统计资料。 
  土地登记是依法对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提出申请,进行审批、注册登记,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放土地证书的法律程序。目前农村结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结合地籍调查正在着手开展土地登记和发证工作。 
  二、关于初始地籍 
  根据国务院发(1984)70号文件精神开展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实际上也是农村的地籍调查。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务院的规定,力争1990年按期完成。同时,要把农村的土地登记、统计等地籍管理制度建立起来。 
  1984年以来,各地开展调查的县近500个,完成调查的县约170个,但完成土地初始登记统计的县只有16个,工作进展很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部门要认真进行一次检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修订到1990年完成各县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计划和措施,于1987年11月底以前报送我局。已经完成土地调查工作的县,凡没有进行土地登记、统计工作的,都要按照规程和补充规定,尽早安排补课,更新调查资料,建立土地登记、统计制度。 
  各地在修订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计划时,一定要同测绘部门协调,防止与供图计划脱节。 
  土地调查必须保证质量。调查人员要经过培训,严格按照技术规程办事,及时进行不同阶段、层次的检查验收。建立必要的岗位责任制和奖励制度。 
  土地登记一般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进行。由土地使用者和所有者先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报政府批准,方能注册登记。一个单位的土地使用范围跨县级行政区的,如有特殊需要,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可向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土地登记要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制订的《土地登记规则(试行)》办理。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有权利和义务依法提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凡在当地政府公告期限内,没有提出登记申请的,其所占有的土地视为非法用地。土地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人员依法行使土地调查、统计职责,受国家法律保护。地方、部门负责人对他们提供和汇总的土地调查、统计资料,不得修改、扣压,如发现数据计算来源有误,可由土地调查统计人员进行核实更正。 
  鉴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所用图件的比例尺较小,只能勾绘出城市、建制镇和村庄的外围界线,其成果不能满足城市、建制镇和村庄内部的土地登记、统计的需要。因此,需要按照《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规程(试行)》使用大比例尺图件,另行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建立城、镇、村内部的地籍管理制度。 
  城、镇、村的地籍调查与登记费用,要采取从即将开征的土地使用税中提取适当比例和收取土地登记费的办法,“就地消化”解决。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要求,各地广泛开展了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基本上制止了乱占滥用耕地歪风,成绩是显著的。凡认真进行了清查、测量,依法处理并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三条标准的,可以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达不到“三条标准”的暂不发给土地使用证,可先进行清查登记,发给“清查登记证”,作为今后进一步处理和正式办理土地申请登记、发证的依据之一。要防止和纠正单纯罚款不依法处理就发证的做法。 
  为适应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必须尽快建立地籍档案。尚未开展土地调查的地区,凡已建立统管机构的城镇,可先进行简单登记,由用地单位、个人自己申报,由土地管理部门复核确认后予以登记。土地管理部门暂时无力复核的,在实际工作中可暂用申报数。故意以多报少的,应追究申报者的责任。在工作开始之前,必须做好思想上、政策上、物质上、组织上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关于土地分等定级 
  土地分等定级工作应和建立土地登记、统计制度同步进行。但由于此项工作难度较大,技术准备尚未做好,需要积极组织试点,力争明年分别制度出农用土地和城市土地的《土地分等定级技术规程》,再逐步开展这项工作。 
  四、做好日常地籍管理工作 
  经过土地调查、土地初始登记、统计,建立初始地籍以后,各级土地管理机构要坚持做好土地变更登记和经常统计工作?建立日常地籍管理制度。 
  凡变更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改变批准用途,以及变耕地、园地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均要向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划拨国有土地、兴办乡镇企业和农民个人建房占用土地的,要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领取建设用地许可证。竣工之后,再申请变更登记,更换土地使用证。对因出卖、转移土地附着物,而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要先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否则土地附着物的转移无效。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和执行土地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规定,从现在起要“建立并逐步健全一套完整的科学的土地统计报表制度,”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按报表要求,认真收集资料、整理填写、汇总上报。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在每年填写报表之前,先收集整理土地变更登记、建设用地审批、违法占地查处、农林牧渔业用地变化等资料。并组织乡镇土地管理员会同村土地管理员,进行年度变更调查,实地核实,更改图件、表册。凡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地方,一定要做到地籍图、表与实地一致;以概查为基础的日常统计,也要如实反映变化情况,力求做到同实地一致。 
  五、关于地籍资料管理 
  在地籍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和其它文字、图件、数据资料都是土地管理工作的宝贵资料,必须立卷归档,妥善保管,开发利用。凡原来由其它各部门、单位保管的地籍档案资料,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土地管理机构改革调整精神,随着各部门原来管理土地的机构和人员的归并和工作的移交,要将全部地籍资料移交给新组建的统一管理土地和城乡地政的土地管理机构;有的资料一时难以分开的,亦应复制或者拟定管理办法共同使用。 
  各地对地籍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和开发利用等工作,都要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科学的制度。 
  六、切实加强地籍工作的领导 
  地籍管理是政策性强、技术性要求高、任务繁重的基础工作。要由领导亲自过问、配备得力干部、花大力气才能做好。 
  开始土地调查的县市,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为首的地籍工作领导小组,其办事机构可设在土地管理局内。乡镇和街道也要成立相应机构,主要负责宣传活动,组织技术力量,筹集经费,研究工作计划,调处土地纠纷,审定或裁决土地权属等重大问题。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有专门地籍管理机构,岗位责任明确到人,把地籍管理工作定为乡镇、街道土地管理人员主要工作职责,抓好落实。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