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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下放煤矿关闭破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06 生效日期: 2002-12-06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府厅发[2002]5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中央下放煤矿关闭破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中央下放煤矿关闭破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做好中央下放的资源枯竭煤矿的关闭破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1]11号)和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2001]33号)等精神,结合我省中央下放煤矿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中央下放的资源枯竭煤矿实施关闭破产的政策规定 
  (一)关于在职职工安置。 
  1.关闭破产煤矿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含劳动合同制职工),执行提前5年(男满55周岁,女干部满50周岁、女工人满45周岁)退休的政策。其中,从事经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的特殊工种并且达到规定年限的职工,可提前10年(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退休。从事特殊工种达到规定的年限是指: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以上;从事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以上。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政策。 
  按规定提前5年退休的职工,每提前退休一年,其基本养老金减发2%(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具体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及各种补贴)×(1-提前退休年数×2%)+个人账户养老金 
  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对因从事特殊工种而提前退休的人员,在其按特殊工种规定提前退休的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内,基本养老金仍按有关规定计发。 
  2.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和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仍按固定工制度录用的职工,不符合前款安置条件的,可从以下两种安置办法中任选一种,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1)按每满1年工龄发1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享受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一次性发给相当于企业所在地上年平均工资3倍的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自谋职业。安置费每人平均不足2万元的,可按2万元计发标准安排,具体发放时应体现工龄差别。 
  对于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从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并达到规定年限,且距提前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即男满45周岁、女满35周岁)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实行一次性安置,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不将安置费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而由社区管理机构比照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代缴社会保险费,待其达到提前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对这部分人员按规定条件进行登记,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存档备查。 
  3.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按每满1年工龄发1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直至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属于城市居民的混岗集体工,比照合同制职工的政策安置;属于农村居民的混岗集体工,只发给经济补偿金,不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混岗集体职工是指国有矿山企业1992年以前在国家劳动计划外,以集体所有制指标招收或以集体所有制名义录用,并安排在本企业顶岗使用的人员。对于比照合同制职工政策安置的混岗集体工,在计算发放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时,按其实际混岗工作时间计算。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按照企业破产前上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不足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计算。 
  4.随同关闭破产的煤矿所属集体企业的在职职工,属于城市居民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未参加失业保险和享受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5.关闭破产煤矿所办的学校、医院、公安、消防、供水等生活和公用服务单位,其设施和职工成建制移交给地方政府管理;关闭破产煤矿所属供电系统,其设施和职工成建制移交给当地供电部门管理。移交所需费用按中央规定标准核定。 
  6.煤矿关闭破产后,可将有效资产适当作价重组企业,对其所安排的职工,应先与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利用有效资产重组企业,安排破产企业职工,应坚持自愿选择和公开、公正的原则,职工人数应以产定员,总人数不宜过多。 
  7.关闭破产煤矿患职业病和因工致残的职工,由省级工伤保险行政机构进行工伤鉴定,待遇按照《企业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和我省的贯彻意见执行。对于1一6级的工伤致残职工,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按规定发放费用。对于7一10级的工伤致残职工,除按规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外,同时享受破产企业安置政策。 
  8.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后,煤矿可安排少量职工骨干组成专门机构,负责矿区离退休等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的发放和管理,被安排的职工不再作为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人数按管理对象的6‰核定,但一般不少于5人,经费按中央规定标准核定。 
  9.对破产前已经享受疾病生活救济的人员,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按规定办理因病退休或退职手续。因病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规定每提前退休一年减发2%,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按现行有关规定计算。不符合因病退休或退职条件并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按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10.与关闭破产煤矿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其破产前的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由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养老保险证明。被其他单位招用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的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未被其他单位招用,个人自愿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参保办法比照个体劳动者执行。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其安置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安置后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发养老金;如一次性安置后不再缴费,则到达退休年龄时,按已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计发养老金,但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只能以中断缴费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享受下岗职工在再就业和户籍管理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11.关闭破产煤矿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在矿区设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代办机构。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的职工,可自愿申请由该机构代理档案寄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职业技能资格鉴定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各种劳动保障事务。 
  12.以上各渠道安置的关闭破产煤矿的职工,其家庭成员属于城市居民的,如其家庭人均实际收入仍未达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的程序由专门机构审查批准,并张榜公布,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安置。 
  13.关闭破产煤矿的离退休人员移交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管理,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管理,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14.关闭破产煤矿的离退休人员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没有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之前,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15.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的养老保险费用,属于按省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的政策执行的,继续予以保留,由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支付。 
  16.随同破产但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矿山所属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退休职工本人由民政部门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 
  (三)关于历史拖欠问题的处理。 
  17.关闭破产煤矿拖欠的在职职工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抚恤救济人员抚恤金和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经核实后予以补发。拖欠工资是指企业关闭破产前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应发未发的工资。应发工资的具体标准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的职工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加上国家政策性补贴计算;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因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相应降低了工资支付标准的,则按降低后的工资标准计算,但降低后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8.拖欠的职工医药费,经核实后予以补发。被挪用的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经核实后予以退还或在售房时相应抵扣。 
  二、加强对煤矿关闭破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煤矿关闭破产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周密部署,稳步实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统一领导。 
  煤矿关闭破产工作,由省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省矿山关闭破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解决各种实际问题,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和省总工会、财政部驻江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有关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负责政策衔接和协调服务。 
  关闭破产煤矿所在地人民政府,要积极帮助煤矿做好关闭破产工作,具体负责矿区及周边乡村稳定工作,落实社会职能单位移交、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以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生活费发放等政策,协调工农关系。当地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参与煤矿关闭破产工作。 
  省煤炭集团公司负责具体实施煤矿的关闭破产工作,贯彻落实中央、省政府有关资源枯竭煤矿关闭破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企业做好宣传教育、制定方案和具体操作等工作。 
  关闭破产煤矿分立前所在的矿务局(公司)负责所属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具体操作。矿务局(公司)要成立关闭破产领导小组和专门工作机构,研究处理关闭破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成员要有明确分工,并由一名主要领导负责关闭破产的日常工作。 
  (二)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作用。 
  煤矿关闭破产,党的组织不能散,党的工作不能停。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要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国家政策法律,及时化解矛盾,保障煤矿关闭破产工作顺利实施。对在煤矿关闭破产过程中组织和参与闹事的党员和干部,要严肃处理。 
  (三)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在实施关闭破产前,要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1)认真制订关闭破产实施方案; 
  (2)做好政策法规宣传、思想动员和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3)落实各项关闭破产费用; 
  (4)充分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关闭破产实施方案、职工安置方案都要经关闭破产煤矿职工代表大会和分立前所在矿务局(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并在实施过程中认真予以落实。 
  (四)确保矿区稳定。 
  煤矿实施关闭破产期间,要始终把稳定工作摆在突出的位置,认真做细做好。要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治安稳定工作的法律和政策法规,密切注意矿区治安动态,做好预防突发事件的准备,确保矿区稳定。对个别蓄意制造事端,乘机进行破坏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打击。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经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下放煤矿企业。 
 
 
二00二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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