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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制销售灭火器定额发票的函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4-04 生效日期: 1996-04-04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征[1996]2号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你队《关于申请印制销售灭火器定额发票的函》(闽交警财[1996]00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环保局《关于在非必要场所停止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精神,你队决定从今年起,结合新车报牌和年辆年检工作,对全省现有在用汽车推广配置安装“袋鼠牌”MFWL-400型微干粉灭火器,并由福建省畅安贸易开发公司负责全省九个地市的经销工作。为使灭火器在配置过程中严格执行省物委批准的价格,不搞层层加价,并使各地市交警部门机动车检测站便于操作,经研究,同意由我局统一印制“福建畅安贸易开发公司销售灭火器定额发票”下发给各地(市)国税局,并由你队指定的当地交警部门灭火器配置机构凭有关证明前往领取。发票印制工本管理费由省畅安公司负责。发票使用、缴销管理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函复。
附件:1、福建畅安贸易开发公司销售灭火器定额发票(略)
2、各地市交警部门灭火器配置机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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