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上海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本市组织开展学习和宣传《会计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01 生效日期: 2000-03-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文号: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广泛宣传《会计法》,普及《会计法》知识,我们已以沪财会[1999]186号文转发了财政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宣传工作的通知》(财会字[1999]39号)。现就本市组织开展《会计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
  本市《会计法》的宣传工作由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府法制办)、市法制宣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宣办)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充分认识《会计法》的实施对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对会计法制宣传工作的领导,为广泛、深入地学习和宣传《会计法》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采用各种形式开展广泛的宣传
  市级宣传主要包括五个层次:
  (一)召开贯彻实施《会计法》工作会议,请市领导作重要指示,新闻媒体进行报道。
  (二)由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府法制办、市法宣办的领导在报刊、杂志上撰文,或接受报刊、杂志、电台专访,如在电台广播专题节目;在《新闻报》、《上海财税》、《上海会计》、《上海法制报》、《法制宣传手册》等报刊的有关专栏上发表文章或采访报道。
  (三)邀请部分主管局(控股集团)负责人、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部分专业教师、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分别参加以实施《会计法》为主题的座谈会,并约请其中的部分人员撰文,通过《解放日报》、《文汇报》、《新闻报》、《上海法制报》和电视台、电台等媒体进行刊登和新闻报道。
  (四)选择典型单位邀请新闻媒介进行采访、报道,宣传会计工作先进单位的经验。
  (五)开展其他形式的宣传,包括在主要公共场所张贴宣传广告;在个别标志性公共场所的高大建筑物上悬挂宣传《会计法》的巨幅标语;6月中、下旬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府法制办、市法宣办联合在本市主要公共场所举行《会计法》辩证法咨询活动,散发《会计法》宣传提纲等。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应参照上述形式,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刊物等宣传媒体和座谈会、报告会、研讨会、黑板报、张贴画、宣传标语、公益广告等形式进行宣传,做到宣传的范围广泛,宣传的形式生动。宣传中,应区分不同的对象和层次,侧重于不同的内容和要求,分别开展重点宣传和辅导。

  三、积极开展培训工作
  由各主管局(控股集团)系统和各区、县财政部门结合今年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开展对全市在岗会计人员的培训。
  3月15日之前,完成《会计法》师资的培训,按条线分别组织财税系统、各主管局(控股集团)系统和各有关院校的骨干教师进行培训。
  4月至5月,按条线分别逐级开展培训,包括:1.各主管局(控股集团)系统各级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培训;2.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培训(列入计划,作为法宣系统今年对全市经营管理人员实行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3.全市财税系统干部、法制宣传干部培训。
  市财政局承担师资的培训以及各主管局(控股集团)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培训工作(包括组织实施和教务);各区、县财政局组织实施区、县属财税系统干部的培训和区县属单位在岗会计人员的培训;市财政各直属分局组织实施本分局财税干部的培训;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府法制办、市法宣办共同承担部分大中型单位负责人的培训(市司法局、市府法制办、市法宣办组织实施,市财政局承担教务),市财政各直属分局会同各主管局(控股集团)承担所属系统前段时间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和一般会计人员(结合继续教育)的培训;各区、县司法局、法制办、法宣办组织实施本地区单位负责人的培训(区,县财政局承担教务);市司法局,市法宣办组织实施全市法宣骨干的培训(市财政局承担教务)。

  四、广泛开展全市性会计法规知识竞赛
  (一)根据财政部开展会计法规知识大奖赛的统一部署,鼓励广大会计人员踊跃填答有关专业报刊上的会计法规知识竞赛试题。成立全市会计知识大奖赛领导小组、命题组、竞赛评委会和赛区办公室,分别在市财税系统、各主管局(控股集团)系统和各区、县开展有组织的竞赛活动。在对参赛人员进行全面培训的基础上,层层竞赛选拔,通过初赛、复赛,选择优秀选手参加市级第一、二轮的复赛,优胜者参加全市决赛,并组建上海市代表队进行集训,进京参赛。
  (二)充分应用网络手段,将《会计法》的主要内容及知识竞赛题目制作网页,通过《上海热线》传送,并设置奖项若干,鼓励网友在网上参加有奖竞答。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鼓励所属的财会人员积极参加竞赛,为参赛人员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支持。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通知的精神,组织好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开展《会计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使全社会进一步了解《会计法》,提高用法、守法、护法和执法的自觉性。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