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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建设有关税务局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8-18 生效日期: 1995-08-18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综[1998]199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免征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建设各项税费的请示”(容政综[1995]61号)悉,鉴于长乐国际机场是省重点工程,投资额巨大,资金缺口大,筹资任务重等实际情况,本着积极支持机场建设的原则,经研究,对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建设有关节税务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建设中除教育费附加社会事业发展费处应交纳的各项税费实行“先征后返”的办法,所征税费全额返还长乐国际机场建设总公司,并冲抵机场建设投资。
  二、为做好税收管理工作,请长乐国际机场建设总公司主动配合税务部门督促施工企业做好税收申报、缴纳工作,财税部门应将机场应纳税费单独造册登记,及时办理返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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