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5-12 生效日期: 1995-05-12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流[1995]68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据各地反映,目前有一些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界限尚不够明确。经研究,现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蔬菜。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作副食的木科植物。
  经凉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以及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水产品。具体范围包括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海米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