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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无违法违章建筑区标准(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01 生效日期: 1999-12-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浦东新区管委会,黄浦、静安、卢湾区人民政府:
   根据上海城市管理和环境建设三年计划的要求及市政府召开的“加强城市管理,整治违法违章建筑动员大会”的精神,为确保浦东新区城区部分和黄浦、静安、卢湾等区在2000年实现基本无违法违章建筑,现将《上海市无违法违章建筑区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此标准组织好创建、考核和验收工作。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

  附:上海市无违法违章建筑区的标准(试行)
   l、区域范围内的道路两侧无违法违章建筑。
   2、区域范围内的河道两岸无违法违章建筑。
   3、区域范围内的市级重要地区内无违法违章建筑。
   4、区域范围内已创建成无违法违章建筑新村(街坊)无新的违法违章建筑。
   5、区域范围内未发生新的违法违章建筑。
   6、区域范围内无其他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景观和群众生活的违法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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