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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长春市城市清除冰雪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14 生效日期: 2002-10-14
发布部门: 吉林省
发布文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第57号 
 
  《长春市城市清除冰雪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0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述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长春市城市清除冰雪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清除长春市市区内的冰雪,确保城市道路安全、畅通和整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道路、桥梁和广场等处冰雪的清除和管理。 

    第三条   凡驻在本市市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业户和居民(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有承担清除冰雪的义务。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市区内清除冰雪的组织领导工作,按照逐步扩大的原则,每年规定清除冰雪的重点区域。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清除冰雪工作的具体落实,并可根据市政府规定的清除冰雪重点区域,适当扩大清除冰雪范围。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除冰雪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交通、工商、教育、民政、物价、财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冰雪清除。 

    第五条   清除冰雪以义务清除为主,实行辖区管理、分级负责、分片包干的原则,采取专业与群众相结合、人工与机械相结合的方式清除冰雪。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清除冰雪公司,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实理清除冰雪的市场化、产业化。 

    第七条   清除冰雪工作实行责任制。 
  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清除冰雪的区域后,由市人民政府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与辖区内的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与清除冰雪责任人分别签订清除冰雪责任书。责任书按年度逐年签订。 
  街道办事处应将其与清除雪责任人签订的责任书(副本)及时送交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第八条   承担清除冰雪义务的责任人,应按清除冰雪责任书的要求完成冰雪清除任务。清除冰雪责任人发生变更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重新确定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第九条   清除冰雪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各类公共停车场的冰雪,经营管理单位为清除冰雪责任人; 
  (二)各类贸易市场的冰雪,经营管理单位为清除冰雪责任人; 
  (三)给排水及供热管线溢漏形成的积冰,设施的产权单位为清除冰雪责任人; 
  (四)拆迁工地、建筑工地周边街道路的冰雪,开发建设单位为清除冰雪责任人; 
  (五)居民区内的冰雪,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部门为清除冰雪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所在街道办事处为清除冰雪责任人; 
  (六)其他道路、桥梁、广场清除冰雪责任人,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确定。 

    第十条   清除冰雪责任人应及时清除冰雪。夜间降雪,次日即组织清除;白天降雪,雪停即组织清除。小雪1日内清除完毕,大、中雪3日内清除完毕。节假日降雪,应及时组织清除。 

    第十一条   需将冰雪运出的区域,小雪应在2日内运完,大、中雪应在5日内运完,运出的冰雪需要在指定地点倾倒。 
  其他区域,在不影响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将冰雪堆放在人行步道靠近路边石处,做到堆放整齐。 

    第十二条   清除冰雪,以无积冰,无残雪,露出地面为标准。 

    第十三条   清除冰雪责任人无力承担清除冰雪义务的,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代为清除,并按每场雪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给付清除冰雪劳务费。 
  对未按时清除冰寻或未达到清除冰雪标准的,由街道办事处指派专人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承担运出冰雪义务的责任人无力运出冰雪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负责运出,所需运输费用由该责任人承担,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清除冰雪公司有偿清运。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须清除冰雪的街路,在清除冰雪期间,各种车辆的通行,由公安交通部门负责组织疏导。 
  在清除冰雪过程中,过往车辆应注意避让清除冰雪人员,确保其人身安全。对不服人交通管理、造成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对在义务清除冰雪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签订责任书的,由据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有关部门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 条、第 十一条和第 十二条规定,未按时限或标准履行清除冰雪义务的,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不按时缴纳清除冰雪费用的,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交,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对阻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一条   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10月13日公布的《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除冬季冰雪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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