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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计划委员会关于改进房地产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3-02 生效日期: 1995-03-02
发布部门: 福建省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合理控制房地产开发投资规模,引导房地产开发资金投向,纠正房地产开发项目批而不建、计划内建设资金不落实、申请安排年度计划而没有施工或者完不成的现象,加速房地产开发资金周转,促进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计划会议精神,经广泛征求意见,决定从1995年起,改进房地产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编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除按现行管理规定附必备材料外,还必须明确开发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资金来源按企业自有资金、银行贷款、预收售房款和其他资金分为四类。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自有资金不得少于总投资的25%;1000 ̄3000万元的,自有资金不得少于总投资的20%;3000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不得少于总投资的15%。征地、拆迁、设计和三通一平等前期工作投资原则上必须使用企业自有资金。企业在申报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前,必须由房地产行业管理部门对其资金来源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出具已批项目开发实施情况和开发能力证明,其中省属和部属以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一律由省建委出具证明。
  二、已批立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必须落实不少于年度计划总投资50%的资金(第一次申报年度投资计划还必须办妥规划许可证和用地许可证等开工前必备手续),并填报年度投资计划表和年度投资验资表,其中银行贷款必须由具有安排房地产投资信贷规模的地市级及以上经办银行出具年度贷款承诺证明,企业自有资金不低于年度计划投资20%,连同其他资金由有资格的审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证明,计划部门根据验资证明和建设进度需要统筹安排开发项目年度建设投资计划。
  三、银行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贷款资金必须同时纳入国家信贷计划和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计划。未纳入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计划的项目,银行不得为其注入贷款资金。
  四、省属和部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投资验资工作由我委商省审计厅确定承担单位(由省审计厅另行通知)。地市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投资验资工作承担单位由地市计委商同级审计局确定。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自用部分,必须在使用前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办完自筹资金审计手续后报计划部门审批,纳入自筹基建投资计划,并照章交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办理投资许可证。否则按计划外项目论处,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六、除前期工作投资计划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办理结转手续外,1994年及以前年度安排的房地产开发年度建设投资计划指标不再给予办理结转手续。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已安排的年度投资计划指标一律作废,续建项目也要按新办法重新编报年度投资计划。但为了保证续建项目正常施工,1995年4月1日前续建项目可以继续使用以前安排而未用完的投资计划指标,4月1日起一律按新的办法进行投资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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