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保发(1996)320号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分公司,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
现将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局《关于金融系统纪检监察部门违法违纪案件统计工作应用计算机管理的通知》(金纪〔1996〕16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案件管理统计工作,认真做好计算机配备和联网的组织协调。要指定专人负责,按照规定要求,切实做好案件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二、按照保发〔1995〕187号文件要求的计算机配置标准,各分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在1996年底前配齐计算机和相应的通讯设备,并在1997年1月1日前完成与人民银行当地分行的联网。与集团公司纪检组监察室的联网工作将在明年第一季度实施。
因机构分设,纪检监察部门未配置计算机的公司,应抓紧配置。如今年规模已用完,要在公司范围内调配解决。
三、案件管理软件的培训工作由人民银行当地分行金融纪检组负责,请各分公司主动联系,积极参加,集团公司不再单独举办此类培训班。
四、各省(区、市)分公司案件上报按照“块”、“条”相结合的方法,即在报当地金融纪检组的同时,直接报集团公司纪检组监察室,也可按照产、寿险子公司的要求,再分别报其备案。
除深圳分公司外,各计划单列市分公司的案件由所在省分公司归口管理和统计上报。
五、违法违纪案件填报标准和统计口径以及统计管理办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局的规定执行。
六、集团公司将对这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特此通知
附:
中央纪委驻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部驻金融系统监察局关于金融
系统纪检监察部门违法违纪案件统计工作应用计算机管理的通知
金纪〔1996〕16号 1996年10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各计划单列城市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室,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监察室,印制总公司分党组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
中纪委、监察部驻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局于1995年6月建立的金融系统违法违纪案件统计报表和1996年1月1日正式投入运行的《金融系统经济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在案件统计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将金融系统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经济案件和其他各类违法违纪案件的统计和报送工作统一起来,使用同一套系统软件管理,监察部驻金融系统监察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与科技司共同开发了《金融系统违法违纪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是根据中央纪委办公厅1993年11月下发的《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统计表》和中纪委、监察部驻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局1995年印发的《金融系统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结案情况统计表》、《金融系统违法违纪人员处理情况统计表》,并在《金融系统经济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开发的。经研究,决定于1997年1月1日起正式在金融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统一使用。为了保证这一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统一金融系统纪检监察案件统计工作,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局对《金融系统经济案件管理办法》和《金融系统经济案件统计标准》进行了修改,改为《金融系统纪检监察部门违法违纪案件统计管理办法》和《金融系统纪检监察部门违法违纪案件填报标准和统计口径》,与新的软件一起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金融系统经济案件管理办法》和《金融系统经济案件统计标准》同时废止。《金融系统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结案情况统计表》和《金融系统违法违纪人员处理情况统计表》在完成1996年第四季度报送工作后停止使用。
二、为保证违法违纪案件汇总数据的准确,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以上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省级行、司及各计划单列市行、司、统一使用《金融系统违法违纪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并通过网络报送案件。各总行、司和各地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监察室),可以根据计算机配备和联网情况,扩大使用范围。
三、《金融系统违法违纪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的下发、培训等工作统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总行、司纪检组、监察室要通知本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支持配合当地金融系统纪检组的工作。新软件及教材由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局统一发到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由他们再分发到各专业行、司省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分公司以及人民银行二级分行。软件和教材适当收取成本费。软件操作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局负责各总行、司和人民银行各省级、计划单市分行案件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各省级金融系统纪检组负责本地区各行、司案件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各总行、司也可以组织本系统的培训工作。各单位的各项准备工作必须于1996年年底前完成。
四、各类违法违纪案件一律实行一案一报制。各专业行、司向本系统上级行、司报送案件的同时,必须向同级金融系统纪检监察部门报送。报送时间根据案件性质确定:贪污、挪用、贿赂性质的案件按照管理办法规定随时报送;其他性质的案件可集中报送。为了保证金融系统案件统计数据的准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金融系统纪检组要于每月3日开始,主动与各专业行、司纪检监察部门逐件核对上个月的案件。发现差错,要在5日前纠正。在保证本省内通过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上报的各专业行、司案件同各专业行、司向其总行、司上报的案件相一致的情况下,于7日前将案件核对情况书面报告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局。
五、为保证案件编码的唯一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统一管理所辖地区的案件编码,要做到各国有商业银行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子公司报到总行、总公司的案件编码必须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金融系统纪检组报给中纪委、监察部驻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局的案件编码相一致。
六、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纪检组、监察室,要尽快完成与各省分行、司纪检组、监察室计算机联网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金融系统纪检组,要在年底前完成与本地区各专业行、司的计算机联网工作。
七、各省级金融系统纪检组要在年底前将中国人民银行系统1996年的违法违纪案件通过新软件报到中纪委、监察部驻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局。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保(集团)公司系统1996年立案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除经济案件外,要在1997年3月底前报中纪委,监察部驻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局。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金融系统纪检组,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总公司纪检组要高度重视金融系统违法违纪案件新软件的应用工作,加强组织协调,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行、司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案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有案不报、有案不查、弄虚作假的现象。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局将对不按规定时限上报案件、报出的案件不符合录入标准,同一案件出现两个编号等问题进行通报。
九、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案件统计问题,另行通知。
附件:一
金融系统纪检监察部门违法违纪案件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系统纪检监察部门违法违纪案件的统计工作,保证案件数据统计的完整、准确、及时,适应金融系统纪检监察部门案件统计工作应用计算机联网管理的要求,根据中央纪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案件统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各行、司。不含中国人民银行时,简称各专业行、司)等各级纪检监察部门。
第三条 金融系统纪检监察部门违法违纪案件的统计范围包括:各级行、司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的金融系统内部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贪污、挪用、贿赂、玩忽职守、失职、侵占、走私、贩毒、赌博、腐化堕落、违反财经纪律、违返金融法规、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诬告陷害、徇私枉法等案件,其中包括司法机关查处的涉及金融系统内部工作人员的上述性质的违法案件。各类案件中涉及的金融系统以外的人员不进行统计。
第四条 金融系统违法违纪案件统计工作实行“条块”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中纪委、监察部驻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局(以下简称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局)负责金融系统违法违纪案件的统计工作;各专业总行、司纪检组、监察室分别负责本系统违法违纪案件的统计工作;省级及以下各级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监察室)负责本地区金融系统各行、司违法违纪案件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 各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金融系统的违法违纪案件由所在省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归口管理和统计上报。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本地区各行、司违法违纪案件的统计工作,立结案等登记表利用“快通工程”网络,直接上报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局。
第七条 金融系统违法违纪案件实行一案一报制度。各级行、司纪检监察部门统一使用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局制定的《金融系统案件立(结)案登记表》、《金融系统案件销案登记表》、《金融系统案件同案人立(结)案登记表》、《追究领导责任人登记表》、《追究有关责任人登记表》。
(一)案件立案、结案后,由立案部门填报《金融系统案件立(结)案登记表》。如该案作案人为两人以上的,主要作案人填《金融系统案件立(结)案登记表》,同案人逐人填《金融系统案件同案人立(结)案登记表》,随该案主要作案人的立案登记表同时上报。
(二)立案后经查核予以销案的案件,由原立案单位填报《金融系统案件销案登记表》。
(三)需要追究领导责任或有关人员责任的案件,由立案单位填报《追究领导责任人登记表》或《追究有关责任人登记表》。如被追究人为两人以上的,逐人填报。如追究机关是立案单位的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登记表仍由立案单位填报。
第八条 各类违法违纪案件按各专业行、司系统和金融系统两条线统计和报送。
(一)省级及以下各级专业行、司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案件在上报本系统上一级行、司的同时,上报所在地区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监察室)。
(二)交通银行各直属分行及各分行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案件,在报上级行和管辖分行的同时,上报所在地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室;各管辖分行只将直接查处的和所属分行报告的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案件报本地区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
(三)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省级及其以下机构立案的案件,按财险子公司和寿险子公司分别统计上报。
中保集团将本系统各子公司的案件统一报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局。
(四)各专业总行、司纪检组、监察室要将本系统的案件上报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局;各省级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要将本地区各行、司的案件上报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局。 (五)印制系统的违法违纪案件由印制总公司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统一报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局。
第九条 案件报送的时限根据案件性质分别作如下规定: (一)省级及以下各级行、司纪检监察部门(包括司法机关)直接立案查处的贪污、挪用、贿赂案件,自批准立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上级行、司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查处的案件,纪检监察部门了解案情后应及时立案。案情不清楚,暂时无法立案的,可按本办法第 十二 条的规定报《要情快报》。
(二)省级及以下各级专业行、司纪检监察部门直接立案查处的及本系统上报的贪污、挪用、赌赂案件,应于立案或收到报告后二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监察室)。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接到本地区各行、司上报的贪污、挪用、贿赂案件报告后,须在当日内,最迟不得超过第二日,通过“快通工程”网络上报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局。节假日顺延。
(四)贪污、挪用、贿赂案件结案后的报送时限与立案同。
(五)各专业总行、司纪检组、监察室要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直接查处的及本系统上报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通过计算机网络上报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局。
(六)各省级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对直接查处的和本地区各行、司上报的除贪污、挪用、贿赂案件以外的其它违法违纪案件,可以随时报送,也可集中于下月5日前报告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局。
(七)目前未设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室的地区,专业行、司纪检监察部门立、结案的案件,由其上级行、司的纪检监察部门报同级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室。
(八)报告案件一律以本办法第 七 条规定的各立案登记表为准。上级行、司对下级行、司上报的案件发现不规范、不准确的,应通过原立案部门进行修改。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不得随意修改下级行、司上报的立案登记表。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统一管理上报案件的编号,各行、司必须严格按照案件代码编制规则编写案件代码,遇特殊情况可灵活处理,但必须保证各专业行、司的同一案件,上报其总行、司时的案件编号与通过省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上报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局的案件编号相一致。
第十条 金融系统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年度范围为每年的1月1日一12月31日。凡在该时间范围内立、结案的案件,均作为本年度立、结案案件进行统计。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要于每月3日前,主动与本地区各专业行、司纪检监察部门核对上个月的案件,发现差错要在5日前纠正,并于7日前将核对情况书面报告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局。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局要于每月6日(节假日顺延),分别与各专业总行、司纪检组、监察室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核对上个月的案件数。核对中发现的差错,有关单位要立即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为迅速掌握金融系统工作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线索和信息,各总行、司纪检组、监察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监察室)要通过“快通工程”网络,以《要情快报》形式,在24小时之内向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局上报本系统、本地区新发现但尚未立案的重要情况:
1.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经济违法违纪问题。
2.厅局级以上干部涉嫌违法违纪问题。
3.其它恶性案件和重要情况。 凡是已上报的《要情快报》,各单位要将核查结果再次上报。 《要情快报》要按规定的项目填写,并经本组、室领导签发。
第十三条 目前还不具备计算机联网条件的单位,要因地制宜地采取电话、传真、派人专送等方式,逐级上报各登记表和《要情快报》。
第十四条 各总行、司纪检组、监察室要于翌年1月15日前,向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局书面报告本系统上年度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的综合情况。
第十五条 各单位发现违法违纪案件后,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立案。立案后要抓紧查处,并将查处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上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六条 案件统计和报送工作要设专人管理,严格保密制度,实行加密传送,防止泄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
附表:
一 金融系统案件立(结)案登记表
立案部门:
金额单位:元
--------------------------------
|案件编号| |发案单位| |
|----|---|----|----------------|
| 姓名 | | 性别 | | 年 龄 | |
|----|---|----|---|-----|------|
| 学历 | | 职称 | |入行司时间| 年 月|
|----|---|----|---|-----|------|
| 职务 | | 级别 | | 政治面貌| |
|----|---|----|----------------|
|案件性质| |作案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
|涉案金额| |资金用途| | 非法所得| |
|----|---|----|---|-----|------|
|发案部位| |作案手段| | 作案方式| |
|----|---|----|---|-----|------|
|同案人数| |发现渠道| | 追回金额| |
|----|---|----|---------|------|
|案发时间| 年 月 日 |立案时间| 年 月 日|
|------------------------------|
|基| |
|本| |
|案| |
|情| |
|∧| |
|四| |
|百| |
|字| |
|之| |
|内| |
|∨| |
|------------------------------|
|查处部门| |处理|刑事处罚| |政纪处分| |
|----|----| |----|---|----|---|
|结案时间| |结果|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 |
|------------------------------|
| 追究领导责任人数 | | 追究有关责任人数 | |
--------------------------------
录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
二 金融系统案件销案登记表
销案部门:
----------------------------------
|原案件编号| | 发案单位| |
|-----|---|-----|----------------|
| 姓名 | | 性别 | | 年 龄 | |
|-----|---|-----|---|-----|------|
| 学历 | | 职称 | |入行司时间| 年 月|
|-----|---|-----|---|-----|------|
| 职务 | | 级别 | | 政治面貌| |
|-----|---|-----|----------------|
|原案件性质| |原涉案金额| 元 |
|-----|---|-----|---------|------|
|立案时间 | 年 月 日 |销案时间| 年 月 日|
|--------------------------------|
| | |
| 销 | |
| 案 | |
| 理 | |
| 由 | |
| | |
----------------------------------
录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
三 金融系统案件同案人立(结)案登记表
立案部门:
金额单位:元
---------------------------------
|案件编号| |发案单位| |
|----|---|----|-----------------|
| 姓名 | | 性别 | | 年 龄 | |
|----|---|----|----|-----|------|
| 学历 | | 职称 | |入行司时间| 年 月|
|----|---|----|----|-----|------|
| 职务 | | 级别 | | 政治面貌| |
|----|---|----|-----------------|
|案件性质| |作案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
|涉案金额| |资金用途| | 非法所得| |
|----|---|----|----|-----|------|
|发案部位| |作案手段| | 作案方式| |
|----|---|----|----|-----|------|
|发现渠道| | |追回金额| | |
|----|-------------------|------|
|案发时间| 年 月 日 |立案时间| 年 月 日|
|-------------------------------|
|基| |
|本| |
|案| |
|情| |
|∧| |
|四| |
|百| |
|字| |
|之| |
|内| |
|∨| |
|-------------------------------|
|查处部门| |处理|刑事处罚| |政纪处分| |
|----|----| |----|---|----|----|
|结案时间| //|结果|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 |
---------------------------------
录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
四 追究领导责任人登记表
填表单位:
--------------------------------
| 编 号 | |工作单位| |
|-----|-----|----|-------------|
| 姓 名 | | 职务 | |级别| |
|------------------------------|
| | |
|处| |
|分| |
|原| |
|因| |
|及| |
|处| |
|理| |
|机| |
|关| |
| | |
|------------------------------|
|处理情况|党纪处分| |政纪处分| |其他处理| |
--------------------------------
录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
五 追究有关责任人登记表
填表单位:
--------------------------------
| 编 号 | |工作单位| |
|-----|-----|----|-------------|
| 姓 名 | | 职务 | |级别| |
|------------------------------|
| | |
|处| |
|分| |
|原| |
|因| |
|及| |
|处| |
|理| |
|机| |
|关| |
| | |
|------------------------------|
|处理情况|党纪处分| |政纪处分| |其他处理| |
--------------------------------
录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
六 要情快报
报告单位:
签发人: 报告时间
: 年 月 日
--------------------------------
| 内容提要| |
|------------------------------|
| 报 告 内 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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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报编号| |核查结果| |转立案号| |
--------------------------------
录入人:
附件:二
金融系统纪检监察部门违法违纪案件填报标准和统计口径
为了规范和统一金融系统纪检监察部门违法违纪案件的统计工作,适应计算机统计和管理案件的需要,制定本填报标准和统计口径。
一、填报标准
《金融系统案件立.(结)案登记表》、《金融系统案件销案登记表》、《金融系统案件同案人立(结)案登记表》、《追究领导责任人登记表》、《追究有关责任人登记表》、《要情快报》按如下标准填报:
1.立案部门:指承办该案件调查和处理的纪检监察部门,字数在20字以内。按行别、地区、部门的顺序填报。司法机关立案的案件,均视为本行已经立案,立案部门不得填写司法机关。
2.案件编号:按案件编码规则填写,详见操作手册。案件编号要与发案单位相对应。无论立案部门是哪一级纪检监察部门,案件编号必须用发案单位的编号。
3.发案单位:指立案时案件当事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及部门。作案人作案后调离原单位的,发案单位填现单位。填报该项时,要严格按行别、省、地、县单位或部门的顺序,不得随意变更、简略,字数在25字之内。
4.姓名:指案件当事人的姓名,多人一案的填主要当事人,同案人填入《金融系统案件同案人立(结)案登记表》。
5.性别:男、女。
6.年龄:指立案时作案人的年龄。
7.入行、司时间:指作案人开始从事银行或保险工作的时间。按年、月填写。
8.学历:指立案时作案人所取得的最高学历。具体分为:小学、初中、高中、中专、大专、大学、硕士、博士。
9.职称:指立案时作案人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称。具体分为:经济员、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其他。没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填“无”。
10.政治面貌:指立案时作案人的政治面貌。具体分为:群众、共青团员、中共党员、民主党派。
11.职务:指立案时作案人所在工作单位的具体职务。具体分为会计员、出纳员、储蓄员、信贷员、守库员、采购员、票据交换员、营销员、业务员、理赔员、交易员、副厂长、厂长、副经理、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副股长、股长、科员、副科长、科长、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主任、副行长、行长、副局长、局长、其他。代办员、聘用人员按实际担任的岗位职务填写。
12.级别:指立案时作案人的级别。分为局级、副局级、处级、副处级、科级、副科级、股级、副股级、一般干部、其他人员。
13.作案时间:按作案的年、月填写,连续多次作案的填起止时间。在统计时,当年和往年的区别是:本年作案以及往年开始作案到本年还有作案行为而被发现并立案的案件为当年案件;往年作案但在本年发现并立案的案件为往年案件。
14.案件性质:按贪污、挪用、贿赂、玩忽职守、失职、侵占、走私、贩毒、赌博、腐化堕落、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金融法规、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诬告陷害、徇私枉法等填写。案件性质的概念参见中央纪委办公厅1993年11月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统计表》填表说明和有关司法解释。
15.涉案金额:指案件当事人的实际犯罪金额或违纪金额,以所认定当事人的犯罪性质和违纪性质确定。
16.资金用途:指案件当事人将涉案资金用于何处。主要按经商、炒证券、炒期货、炒房地产、挥霍,赌博、借他人使用、私自放贷、公款私存、携款潜逃、其他、无等填写。涉案金额有多种用途的只填涉案金额大的一种。填写时应归类,不能归类的在基本案情中反映。贪污、挪用、贿赂、玩忽职守、失职以外的其他无资金用途的案件填“无”。
17.非法所得:指案件当事人利用涉案金额进行个人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所得到的收益。没有非法所得的不填写。
18.发案部位:指案件当事人作案的业务岗位。具体分为单位领导、会计(除联行部位的会计填写“联行会计”外,其他岗位的会计均填写“会计”)、联行、票据交换出纳、金管、储蓄、信贷、计划、发行、外汇、国库、国际业务、证券、基建、电脑部、信用卡、房地产、委托业务、理赔、展业、审核、行政、其他。贪污、挪用、贿赂、玩忽职守、失职以外的案件无发案部位的填“无”。
19.作案手段:指案件当事人采取什么方法进行作案。具体分为:电脑作案、盗用单证、盗用印章、伪造印章、伪造单证、套汇、透支、制造假赔案、挪用库款、非法担保、违章拆借、盗用联行资金、收款(包括收息、收贷、吸储、收保费等)不入帐、以贷(赔)谋私、帐外经营、高息融资、越权、以管谋私、做假帐、涂改票据、截留资金、回扣、其他、无。填写时应尽可,能地归类,一案同时涉及两种以上手段,填写比较有代表性的一种,其他的可在基本案情中补充。
电脑作案是指作案人利用计算机技术(如修改口令、编制、修改软件程序、修改数据库、破译软件密码)手段窃取资金的违法犯罪行为。
盗用单证和伪造单证的行为都是利用票据作案。区别在于作案人利用自己保管的单证进行作案的为伪造单证,不是利用自己保管的单证作案的属盗用单证。盗用单证包括骗取、购买、偷窃他人保管的单证等。伪造单证包括以自己保管单证之便,套开、私开、虚开、出售、涂改单证等形式作案。
盗用印章和伪造印章的概念与盗用单证和伪造单证的概念外延相同。
贪污、挪用、贿赂、玩忽职守、失职以外的其他无作案手段的案件填“无”。
20.作案方式:分单独作案、合伙作案、内外勾结作案三种情况,贪污、挪用、贿赂、玩忽职守、失职以外的其他无作案方式的案件填“无”。
21.同案人数:指该案件涉及的主要当事人以外的本行、司内部作案人员数,本行、司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在内,有关情况可在基本案情中填写。
22.发现渠道:指发现案件的具体方式。分五种情况填写:
(1)内查发现:指本行、司或上级行、司通过各种形式的检查而发现的案件,以及因作案人外逃而发现的案件。
(2)外查带出:指发案单位以外的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有关案件而带出的案件。
(3)检举揭发:指案件线索来源于各种形式的检举揭发的案件。
(4)坦白自首:指作案人向本行、司或其他执法、执纪机关主动坦白交待的案件。
(5)其他:指贪污、挪用、贿赂、玩忽职守、失职以外的无发现渠道的案件。
23.追回金额:指立案或结案时追回的金额,分别在立案表和结案表中填写。不涉及金额的案件填“0”。
24.立案时间:指纪检监察部门立案的时间。
25.案发时间:指发现该案件的时间。
26.基本案情:填写案件主要情况,字数在400字以内。
27.查处部门:分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两个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指案件由金融系统各级行、司纪检监察部门直接立案查处;司法机关查处指案件由司法机关直接立案查处或金融系统内部查清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8.结案时间:指金融系统各行、司纪检监察部门对案件当事人作出党纪、政纪和其他处理的时间,未进行处理的不得结案。金融系统已作出处理而司法机关未审结的案件,金融系统内部可视为结案,待司法机关处理后再将处理结果补报上级机关。
29.处理结果:分别按刑事处分、政纪处分、党纪处分、其他处理四种情况填写。一人受两种以上处分(处理)的逐项填写。
刑事处分具体分为死刑、死缓、无期、有期、缓刑、免诉六个档次,不在此列的只填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
政纪处分具体分为开除公职、开除留用、撤职、降职、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
党纪处分具体分为开除党籍、留党察看、撤销职务、严重警告、警告。
其他处理具体分为辞退、解聘、除名、免职、经济处罚、通报批评、限期调离。
30.追究领导责任人数:指因本案件被追究领导责任的人数。
31.追究有关责任人数:指因本案件而被追究有关责任的人数。
32.销案:指经查核后确定为不够立案条件予以撤销的案件。
33.销案理由:指撤销案件的主要理由。
34.销案部门:指负责办理销案的部门。
35.销案时间:指批准销案的时间。
36.《追究领导责任人登记表》和《追究有关责任人登记表》中的编号填该案件的案件编号。
37.要情快报编号:按要情快报编码规则填写,详见操作手册附录。各总行、司纪检组、监察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监察室)上报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局的《要情快报》,必须以本单位的名义并经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监察室)领导签发。
38.《要情快报》中的内容提要按行别、地区、单位顺序填写,字数限在30字以内。
39.各登记表中录入人、填表时间二项不录入计算机。
二、统计口径
(一)涉案人员的统计范围
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的案件中,违法违纪人员既包括正式职工也包括聘用职工。
(二)案件件数的统计
1.案件件数以《金融系统案件立(结)案登记表》为准。
2.多人一案的案件做为一个案件统计。尚未查结的合伙作案的案件,发现当事人既参与了合伙作案,同时又单独作案的双重案件,均作为一个案件统计,不重复立案。
3.凡已上报过的案件,经查核应予销案的,或因特殊情况需撤案的,立案单位必须办理销案手续,并通过网络系统再次上报。据此核减案件件数。
(三)案件性质的认定
1.经办人员盗用联行资金的案件,其性质可根据案情分别定为挪用或贪污,不能将“盗用联行资金”作为案件性质填报。
2.内部人员以各种手段盗窃资金的案件,凡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作案的定为贪污,与职务无关的定为盗窃。
3.保险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单独或内外勾结制造的骗赔案和假赔案,其性质根据案情分别定为贪污或受贿,不得将“骗赔案”和“假赔案”作为案件性质填报。
4.玩忽职守和失职案的区分标准是:构成犯罪的定为玩忽职守,不构成犯罪的定为失职。
5.一人数罪的案件,其性质以涉案金额大的填写。
(四)涉案金额的计算
1.案件的犯罪金额或违纪金额根据当事人的案件性质确定,统一以人民币为统计单位,外币按作案时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
2.贪污、受贿等经济类的案件按实际涉及金额统计。正常贷款活动中银行工作人员有受赌行为的,涉案金额只填写受贿的实际数额。
3.挪用公款案件,挪用一次的以实际挪用数额为准;挪用数次的,金额累计相加;用后次挪用归还前次挪用的,以挪用数额最大的一次为准。
4.失职、玩忽职守案,立案时按涉及的风险金额计算,结案时按直接损失金额统计。
5.一人数罪(违纪)的案件金额累计计算。
6.有同案人的案件,应依照主要作案人对涉案金额负全责的原则,除贿赂案件外,其他类案件的涉案金额全部记入主要作案人的涉案金额中。
7.在合伙作案中,如作案人分属于不同行、司,有关行、司应分别立案。涉案金额只填涉及本行、同的资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