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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直接登记的实施细则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12-02 生效日期: 1994-12-02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计委、市外资委、市工商局《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直接登记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厦门市计划委员会、厦门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直接登的实施细则为了简化手续,方便外商投资,促进厦门经济特区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厦门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和《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直接登记适用范围。境外投资者投资于我市鼓励类项目,凡是在我市审批权限内、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和配额管理、外汇能自求平衡、租购通用厂房或利用现有企业剩余厂房发展生产、不增加外部配套条件的项目,均可直接到市工商局或投资项目所在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凡经登记注册的项目,即视为批准,有关部门应予以办理关手续。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涉及基建用地的,按现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二条  工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投资者申请后,即发给《厦门市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申请表》、《厦门市外商投资直接登记申请表》和《厦门市外商投资企业合同》范本及《厦门市外商投企业章程》范本。
  投资者按要求填写后,随附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所列的有关文件、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手续。

    第三条    投资者申请直接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2、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
  3、以中方名义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独资企业免提交);
  4、投资申请表(独资企业专用);
  5、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免提交合同);
  6、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7、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名单(以个人名义投资的单一投资者免提交);
  8、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或其它开业证明的复印件,以个人名义投资的需出具个人身份证明影印件;
  9、投资者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0、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租赁(或购买)合同。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之内给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作出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对准予登记的港、澳、侨、台投资者,同时发给《港澳侨台胞投资确认书》。


    第五条    投资者申办直接登记,无须通过中介服务机构代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按国家规定收取业登记费外,不另收其他费用。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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