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29 生效日期: 1999-09-29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文号: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
   为了完善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发挥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促进本市住房制度改革,提高职工住房自住能力方面的作用,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及《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若干意见如下:
   一、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凡申请贷款前累计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两年,且连续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的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以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其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不能用于购房贷款的首期付款。
   三、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
   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一贷二”的原则,即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为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一倍。但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最高限额为3万元。
   以上贷款额度可以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合并计算。
   四、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形式
   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单独签订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中增加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款方式、保证责任等,均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致。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