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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中小学校危房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30 生效日期: 2001-10-30
发布部门: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中小学师生生命安全,维护中小学校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快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针对全省中小学校(含职业高中和幼儿园)的既有房屋和设施,包括教室、师生宿舍、食堂、厕所、浴池、实验楼、图书楼和体育设施以及校园围墙和师生经常活动的房屋、场所等制定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   全省中小学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现行有关中小学校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管理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其辖区内中小学危房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所辖区内中小学危房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中小学校危房的鉴定

    第五条   各地市、县区要成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城建、财政、房管等行政部门参加的中小学校危房鉴定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中小学校危房的鉴定工作。


    第六条   各地市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l25-99),因地制宜地制定辖区内中小学校危房鉴定实施办法。


    第七条   危房鉴定程序依次为:提出鉴定申请,初步调查,鉴定评级,处理建议,出具鉴定报告。具体办法由危房所在中小学校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上报至市、县中小学校危房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鉴定完毕,并出具鉴定报告。


    第八条   各市、县区中小学校危房鉴定机构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均应建立健全中小学校危房档案。

 

第三章 消除危房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消除中小学校危房,应严格依据危房鉴定所确定的级别,分别处置,属于D级危房的立即封停使用,予以拆除,对其它危房应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改造。


    第十条   各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在全省中小学实行危房排查制度、危房鉴定制度、危房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保证中小学校危房改造的经费投入。
  省财政、计划和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争取国家中小学校危房改造项目专款,督促落实各级财政配套资金。
  各级政府要设立中小学校危房改造专款,把中小学校危房改造纳入政府年度基建计划,建立解决中小学校危房的有效保障机制。
  各地市、县区要在国家政策范围内,继续发动群众依法进行用于中小学校危房改造的教育集资活动,动员群众义务劳动改造中小学校危房,动员社会各方面捐资助学。县区、乡镇政府要依法征收、管理好农村教育费附加,并列出一定比例用于中小学校危房改造。


    第十二条   各市、县区、乡镇政府每年春秋两季开学前必须组织力量,对中小学校进行一次危房排查和整改。

 

第四章 消除危房的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是本地区中小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中小学校校长是学校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五条   消除中小学校危房,要坚持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地市、县区、乡镇、村、校层层建立责任制,明确职责,逐级落实排危责任。


    第十六条   管理和使用学校房屋的教职工发现房屋存在事故隐患时,应立即向主管领导人或主要领导人书面报告。

 

第五章 危房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重、特大危房事故责任人,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关联法规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发生中小学校危房事故造成伤亡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于发生危房事故造成伤亡的学校主要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已鉴定为危房,仍继续使用,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地市、县区中小学校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不及时或鉴定失实,导致危房出现事故的,对主要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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