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医药用品实行价格行政干预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30 生效日期: 2003-04-30
发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湘价传电[2003]28号
各市、州物价局: 
  随着抗击“非典”形势的发展,我省市场部分与防治“非典”有关的医药用品价格出现新的变化。为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决定在我局湘价传电[2003]22号紧急通知的基础上,新增部分市场调节价的医药用品实行价格行政干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品种范围 
  (一)中药材:薄荷、草果、草河车、柴胡、淡豆豉、淡竹叶、党参、地丁、黄苓、荆芥、桔梗、茅根、佩兰、蒲公英、青蒿、忍冬藤、太子参、西洋参、夏桔草、香薷、玄参、茵陈、紫草、藁本、龙胆草、胡黄莲、谷精草、清全蝎、瓜篓、钩藤、丝瓜络、秦艽等共32种。 
  (二)医用器械、用品:紫(红)外线灯(管)、空气消毒片等共2种。 
  二、作价办法 
  按我局湘价传电[2003]22号紧急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省局湘价传电[2003]22号紧急通知狠抓贯彻落实,并切实加强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的,按有关政策法规从快、从严、从重给予处罚。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