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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款放开购买存量所有权住房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06 生效日期: 1999-07-06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
   根据市领导同意放开房屋拆迁中货币化安置款允许购买存量住房的批示精神,现就本市房屋被拆迁居民使用个人住房特种存单购买存量所有权住房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根据《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采取货币化安置的被拆迁居民持有的个人住房特种存单(以下简称特种存单),除按《试行办法》规定可以用于购买空置商品住宅或其他商品住宅外,也可以用于购买存量所有权住房。
   二、本通知规定可以购买的存量所有权住房是指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已购公房)和房屋建筑类型为职工住宅的独用成套的其他所有权住房(以下简称其他所有权住房)。
   三、被拆迁居民购买存量所有权住房面积不得少于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
   四、持有特种存单的被拆迁居民(以下简称存单所有人)使用特种存单购买已购公房或购买其他所有权住房的,应分别按规定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或《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下统称《买卖合同》)。
   订立《买卖合同》时,合同上标明的购房人应是存单所有人。
   买卖房屋所使用的特种存单编号、所有人、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等内容,均应在《买卖合同》中的付款协议或补充条款内载明。
   五、存单所有人使用单张或多张特种存单购买存量所有权住房,均限于一个购房合同。
   凡存单所有人使用特种存单购买存量所有权住房不够支付房份款的,可以现金补贴或者用本人(或配偶或其直系索属)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后获得的个人住房特种存单支付,其支付办法和程序按《关于对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价款实行监管的通知》规定办理。用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后获得的个人住房特种存单支付房价款的,该个人亦应成为买卖合同上标明的购房人。
   六、《买卖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根据本市房地产转让规定,在三十日内,向下列房地产交易中心提出过户申请:
   1、购买已购公房或划拨土地、内资六类出让地块上的房屋的,应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办。
   2、购买外销出让地块上的房屋的,应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办。
   七、合同双方当事人提出过户申请时,除提交《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和《关于房地产买卖审核工作程序的通知》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出具和提交特种存单和复印件(一份)。
   八、房地产交易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完成交易审核,符合条件的,开具市房地局统一印制的《已购住房证明》(样张附后)给购房人。
   九、合同双方当事人持特种存单、《已购住房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向经办银行办理支付购房价款的转帐、提取现金手续;支付后,若特种存单还有余额的(特种存单金额30%以下),存单所有人可按规定向经办银行办理余额的提取现金或转为银行储蓄存款手续。
   十、合同双方当事人结付房价款后,应按规定向有关财税部门缴纳税费。购房人凭完税证明,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领房地产权证。
   十一、凡经房地产交易中心开具《已购住房证明》后,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自行解除合同,原受理过户申请的房地产交易中心不得再受理退件申请。
   十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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