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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报上海市县(区)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的请示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05 生效日期: 1999-07-05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府办公厅:
   我局按照沪府办秘(99)2366公文办理便函的要求和市政府法制办的修改建议,并征求和采纳了市规则局、市农林局等部门的意见,对《上海市县(区)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草案)》又作了进一步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上海市县(区)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正式上报。如无不当,请审定发布。

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


上海市县(区)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
   为了规范县(区)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现划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参照国土资源部《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审查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二)上海市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其它相关规划和标准;
 (五)(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二、审查重点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编制原则: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确保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的占补平衡;提高土地利用率;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与县(区)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目标和方针、政策相符,体现保护耕地、改善生态环境、土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等主要规划指标很到落实。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规划安排合理、可行,而且达到耕地质量要求。
   (三)各类建设用地在总规模内安排;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指标控制在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解下达的建设用地总规模内;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四)土地利用分区合理、各业用地协调;建设用地布局和结构与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域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相协调,保障农业、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及其它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
   (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措施要有具体可操作的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措施,体现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体现保护耕地和占补平衡的要求,实施步骤切实、可行。
   (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用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其它基础数据与1996年土地分类统计数据相衔接。
  三、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一)审查组织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具体负责本市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预审工作,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有关部门包括:上海市计划委员会、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水利局,上海市农林局等。
   (二)审查程序
   1、前期工作
   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县(区)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建设、规划、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行政区域内公众的意见和做好相关部门之间协调工作的基础上编制,并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市房地局。由市房地局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论证。
   2、申报
   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县(区)政府上报市政府。上报材料包括县(区)政府上报请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及说明、规划摘要、验收证书、评审证书及其附件各10份,1:25000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规划图各1套。市政府收到上述报件后,批转市房地局预审。
   3、审查
   市房地局收到市政府交办的报件后,分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评价,并提出同意批准、原则批准、不予批准的意见。
   市房地局认为有必要对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可建议市政府将该规划退回县(区)政府,请其按要求修改完善后,另行上报。
   市房地局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审的时间为15个工作日。有关部门自收到预审规划征求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将意见书面反馈市房地局,逾期按无意见处理;有关部门对规划有较大意见分歧时,市房地局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协调。
   4、批复
   市房地局将综合预审意见和附件及有关部门不同意见一并报市政府审批。
   凡属原则批准,但需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区)政府在公布前应当认真组织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规划报市房地局备案。
   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批复的周期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四、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一)审查组织
   县(区)政府具体负责本县(区)范围内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
   (二)审查程序
   1、前期工作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政府按照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在广泛征求行政区域内公众的意见,做好相关部门之间协调工作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并将规划上报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由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
   2、申报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政府上报县(区)政府;上报材料包括乡(镇)政府上报请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及说明、验收证书、评审意见等各3份,1:5000或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规划图件各1套。
   3、审查
   县(区)政府收到报件后,应当组织土地、规划、计划、建设、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规划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评价,并提出同意上报或不予上报的意见。
   县(区)政府认为有必要对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可将该规划退回乡(镇)政府,请其按要求修改完善后,另行上报。    县(区)政府组织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的时间为15个工作日。
   4、审批
   县(区)政府将通过审查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并上报市政府。上报材料包括县(区)政府上报请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及说明、验收证书、评审意见等各3份,1:5000或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规划图件各1套。市政府收到上述报件后批转市房地局。在《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订实施前,暂由市政府授权市房地局审批。
   市房地局根据审查内容提出同意批准,原则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意见。
   凡属原则批准,但需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的规划,乡(镇)人民政府应认真组织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规划报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房地局备案。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的周期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5、公告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乡(镇)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
   五、其它
   (一)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由原编制机关根据市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县(区)和乡(镇)都要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市暂缓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县(区)和乡(镇)的具体名单由市房地局会同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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