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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涉外税收检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30 生效日期: 1999-06-30
发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做好1999年涉外税收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际函[1999]23号,下称:23号文)的要求,现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检查工作布置如下:
  一、根据23号文精神,涉外税收检查工作应作为涉外税收征收机关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今后,各征收单位应结合日常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有重点、有计划地安排好涉外税收日常检查工作,有关当年涉外税收重点检查内容由市局作统一部署。

  二、今年涉外税收重点检查内容是:
  (一)预提所得税扣缴情况
  1、范围:对自1998年以来外国企业从境内取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其中重点检查户不少于检查范围的30%。
  2、检查重点:
  (1)各单位结合贯彻国税函[1998]757号文的精神,检查企业支付或应付并已列支的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是否按规定扣缴预提所得税;
  (2)1998年4月1日后支付或应付并已列支的不动产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是否扣缴营业税;
  (3)对符合税法规定可予减免预提所得税的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
  3、检查步骤与时间要求:本次检查可先由企业自查,再由税务机关实施重点检查、7月底前由企业报送'预提税调查表'(附件一),各主管税务机关在8-10月底进行重点检查;检查完毕应填报'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二)报送市局外税处。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
  1、范围:对98年度汇算清缴尚未检查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户数外税分局不少于50户,其他单位各不少于10户。
  2、检查重点:各单位应配合整顿会计秩序和汇算清缴工作要求,重点检查财务会计核算失真,偷漏税严重的企业,可根据下发的'内部控制调查表'(附件三)
  3、时间要求:上述检查于年底前完成。
  (三)消费税纳税情况
  1、范围:所有缴纳消费税的企业。
  2、检查重点:计税方法、适用税率是否正确(按率、按量),计税价格是否正确,重点检查向关联企业销售的产品销售价是否合理,是否有故意低价销售达到少缴消费税目的。
  3、时间要求:上述检查于年底前完成。

  三、今后各条线布置的其他专项税收检查,凡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的,由市局外税处另行明确。

  四、按照23号文要求,各征收分局应按季报送'涉外税收日常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四、五),内容包括自行安排的日常检查和专项及重点检查情况,并对查结案填报《外商投资企业纳税情况调查表》(附件六)及相应软盘(已另发);按年报送”年度涉外税务检查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涉外税务检查基本情况、主要问题,以及下一步管理措施和建议,并按要求编制有关案例。“涉外税收日常检查情况汇总表”及“调查表”、软盘于季未10日内报送,'年度涉外税务检查工作总结'及案例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考虑到今年文件下发时间因素,今年1-3季度的'涉外税收日常检查情况汇总表'可于10月10日前一并报送。上述'汇总表'及'工作总结'等均由涉外税收征管机关负责报送。
  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流转税纳税情况汇总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汇总表》即行废止。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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