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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28 生效日期: 1999-06-28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沪财行[1999]7号

为了规范我市因公出国人员购买国际机票的管理,节约财政经费开支,根据财政部,中国民航总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98)283号]的精神,现结合我市情况,对因公出国机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要求,我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因公出国人员(包括由中央单位组团,地方单位自行购买机票的因公出国人员)及由以上单位提供机票的来华人员,在有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上旅行,均应乘坐中国民航班机。以上出国人员机票实行定点购买。经研究确定我市因公出国人员机票销售定点单位为:
  东航延安西路200号东航营业处
  铜仁路258号东航营业处
  国航华山路600号国航上海售票处
  延安西路2067号国航开发中心售票处
  南航江苏路227号南航上海售票处
  各定点单位代理购买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定的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机票。对确因没有中国民航班机的航线,需购买外航机票的,也应由以上指定单位代为办理并向出国人员出具“因公出国人员购买外行机票证明”。出国人员在定点单位订购国际航线机票时,也应订购国外的联程机票。

  二、各级财务部门应认真审查把关,严格报销制度。因公出国机票应由派出单位统一到我市确定的因公出国机票定点单位购买。机票款由购票单位以支票形式付给售票点,不得以现金支付。在核销报帐时,凭购票定点单位开具的专用发票(含代购外航机票按实收价款开具的单据)和机票,到财务部门按专用发票款额据实报销。同时,应将专用发票价格与民航总局提供的《因公出国人员乘机优惠票价》相核对,对于超出优惠票价的不予报销。对于乘坐外航班机的,报销时,应同时提供机票定点单位开具的“因公出国人员购买外航机票证明”。对于违反通知精神,未在机票定点单位购票或擅自购买外行机票的,其发生的出国机票费用将不予报销。

  三、提高服务质量。各机票定点单位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做好因公出国人员售票服务工作。首先保证国家因公出国人员的购票需要。因公出国人员由于工作需要,需临时改变航班或航线的,航空公司要尽力提供方便,改变后若仍是东航、国航、南航公司承运的,可以免交改票手续费,若属外航,则按其规定办理。因公原因需退票的,由购票单位到原售票点办理,在航班规定离站前退票的,可以免收退票费,离站后退票按民航规定办理。各机票定点单位要主动为出国人员当参谋,选择合理的路线及优惠票价,为出访人员单位节约开支。要提供优质的服务,如电话订票,免费送票等项目,尽可能的方便因公出国人员。

  四、财政局、民航华东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可对各有关单位因公出国机票购买、报销等管理情况和售票定点单位的售票、票价及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查出出国单位机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机票定点单位服务质量不高,出国人员反映较大的,可考虑取消其定点资格。今后根据需要,将对机票定点单位进行适当调整。

  五、各机票定点单位,要对因公出国购票情况按季进行专项统计,并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上旬,报上海市财政局。

  六、有条件的企业单位,应参照执行。

  七、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机票定点单位及联系电话
     二、因公出国人员订座单及出票情况确认书
     三、因公出国人员购买外航机票证明
     四、因公出国人员乘机优惠票价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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