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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对全省住房建设收费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05 生效日期: 2001-07-05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陕价费发[2001]55号

各地、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省级有关部门:


  近年来,在我省房地产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仍较突出,不仅加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及购房者的负担,而且影响了西部大开发、陕西大发展的投资环境,并严重制约了我省的住房建设和消费。为了切实减轻企业及群众负担,必须下大力气全面整顿和规范全省住房建设收费。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精神,按照全省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会议的部署,现就做好全省住房建设收费清理整顿工作安排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理整顿全省住房建设收费工作的重要性
  清理整顿住房建设收费是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这项工作,对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保证我省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改善我省投资环境,推进西部大开发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价格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这次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周密部署,狠抓落实,扎实有效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全面整顿
  清理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主要是对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进行清理整顿,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和以集资摊派名义变相强制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各种费用。主要内容是:
  1、严格执行中、省规定的住房建设收费法规、政策。对国家和省上明令宣布取消的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并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2、全面清理整顿住房建设收费。除国家明令取消及限期取消的收费项目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收费项目,各地、各部门均要逐项清理,提出取消、保留、合并以及降低收费标准的明确意见。
  3、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中央和省政府审定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局会同省财政厅进行整顿,取消与之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地、市、县有关部门越权审批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4、整顿、规范涉及住房建设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凡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评估、委托拆迁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办法执行。
  5、严格控制住房建设收费。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按照国家要求,将住房建设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占住房价格的比重控制在10%以内。要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缴费明白卡制度,加强对住房建设收费的管理。
  6、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对住房开发建设中,经营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或光缆电视(两管三线)垄断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整顿,打破垄断,引入竞争。

  三、清理整顿的方法步骤
  1、各地、市价格部门及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清理整顿的内容,立即布置,做好调查和摸底工作,全面清理申报现有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同时提出整顿意见。
  2、省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自查清理申报;各地、市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由各地、市价格部门清理申报。要认真填写《陕西省涉及住房建设收费清理整顿申报表》(见附件),务必于8月底前连同整顿情况报告一并上报省物价局。
  3、省局将于9月初对地、市和省级有关部门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重点抽查。对不认真清理和不及时申报的收费项目按自行停止收费对待,对隐瞒不报的收费单位,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有关说明和要求
  1、这次清理整顿,仅限于现有的收费项目。按照国家规定,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近期内不再出台新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保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得提高。
  2、加强监督和领导。这次全省住房建设收费清理整顿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重,各级物价检查机构要加大检查力度,从严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各地、市价格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确保清理整顿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附:陕西省涉及住房建设收费清理整顿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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