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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名园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28 生效日期: 2001-06-28
发布部门: 西安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市价房发[2001]136号

西安新兴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名园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报意见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现与名园小区业主(使用人)签订的物业托管协议,并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现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即物业管理服务费:住宅0.80元/Me2·月,办公1.60元/Me2·月,商铺2.00元/Me2·月;日常维修养护费:住宅0.40元/Me2·月,办公0.60元/Me2·月,商铺0.80元/Me2·月;交通工具保管费:小型汽车150元/辆·月(不含车位出租费用),摩托车30元/辆·月,自行车5.00元/辆·月。

  二、接文后,请到物价部门办理《西安市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执行明码标价,做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支情况三公开。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月收取。需要预收的,预收费用不得超过三个月。收费时,工作人员应如实填写住户所持的《西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记录手册》,自觉接受业主监督。

  四、上述收费标准即为中准收费标准。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或楼宇,以中准标准为基础,在10%上下幅度内,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具体收费标准;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或楼宇按中准标准执行。

  五、本批复从二00一年六月份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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