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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修改《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08 生效日期: 1999-06-08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
发布文号:
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综合计划处:
  现对我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第133号)第一款内容具体操作规定如下:   1、 对自费出境留学供汇对象为攻读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位的人员申请第一学年的学费和生活费,应持下列材料办理兑换外汇手续;
  (1) 入学通知书和付费通知单并附经我局指定的上海上外翻译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译成中文并加盖公章的对照材料。(详细地址和有关翻译内容要素见附件)。
  (2) 本人有效出境签证和护照。
  2、 售汇标准及权限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1998]11号规定办理。
  3、 境内居民个人出境自费留学因私兑换外汇必须全额汇入境外就读学位的学校指定外汇帐户,不得取现或转存。
  4、 自费出境留学人员兑换第一年学费、生活费外汇后,不得再享受境内居民因私出境兑换外汇标准的待遇。
  5、对汇发[1999]133号规定之外的本市自费出境留学人员不予供汇;其要求支付第一学期学费现钞转现汇(1万美元以下)汇出的做法,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特此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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