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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上海市优抚、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07 生效日期: 1999-06-07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文号: 沪民计发[1999]59号、沪财社[1999]13号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质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9]5号和市府专题会议纪要(1999-16)及市府办公厅[1999]1639号文件精神,为保证优抚、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结合本市物价指数及优抚救济对象人均收入标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从1999年4月1日起调整本市优抚、救济对象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其补助标准在原各类标准基础上,分别作适当调整(详见附件一)
  二、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社会救济对象,其补助标准在原各类标准基础上,分别作适当调整(详见附件二)
  三、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按民优发[1999]第5号文调整后的伤残抚恤(保健)金标准执行(新标准详见附件三)。
  四、为保障革命伤残人员的生活水平与本市居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在此次提高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的同时,亦对在职革命伤残人员地方保健补助标准作相应调整(详见附件四)
  五、落实沪府办发[1998]50号文有关规定,对已故的在乡革命伤残军人的家属(指不在职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今年也实行遗属补助。从1999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260元(特、一等伤残军人家属除外)。
  六、标准调整后所需增加的经费仍由各级财政部门按原渠道核拔。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对,不遗漏、不重复,精心组织发放,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附件(略): 一、《1999年抚恤补助标准调整表》                 二、《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                 三、《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四、《在职革命伤残人员地方伤残保健补助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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