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房计价标准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08-18 生效日期: 1994-08-18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 四十七条和《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标准中房屋的重置价系指上一年末重新建造与所拆房屋相同结构、相同标准、相同质量的房屋价格。重置价格以房屋单方工程建筑装造价计算。(实际补偿单价=表列重置价×成新系数)。评估中非主要结构差异部分不作为提高或降低等级的依据,但应进行单项换算。


    第三条    安置地点距动迁地点5公里以内(含5公里)即属就地就安置;安置地点距动迁地点5公里以外即属异地安置。


    第四条    拆迁房和安置房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计算规则应依照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旧式石(砖)木、土木建筑利用坡屋空间作阁楼的,阁楼靠檐口一侧净高达到2.2米(含2.2米)以上的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净高在1.7一2.2米的部分,按50%计算建筑面积;净高在1.7米(不含1.7米)以下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五条    对于各类有人居住的被拆迁房屋的折旧率基底定为四成。


    第六条    安置房计价标准,其计算规则如下:
  (一)房屋重置价:按本市上一年末平均建安造价。岛外的其它地区,另行调节地区调整系数。
  (二)建安造价:按现行建安工程预算定额和有关规定计算。其中,基础按平均价,不计因地质不同引起的基础处理差价。
  (三)成本价:即安置房的综合造价。
  (四)商品房价:按上一年末全市房地产公司同类平均商品房价计价。


    第七条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房计价标准,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关联法规    

    第八条    房屋重置价和拆迁补助费标准,今后由厦门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根据厦门市物价年变动指数适时予以调整。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