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对县(区)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8-25 生效日期: 1994-08-25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1994)综1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国税局、地税局、市人行金库,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了进一步理顺市与县(区)的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县(区)积极性,更好地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促进我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市对县(区)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市对县(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指导思想
  (一)中央分税制改革的总框架不变,市对县(区)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力求简便易行。
  (二)正确处理市与县(区)的分配关系,调动县(区)当家理财积极性,促进财政收入的合理增长。既要有利于县(区)经济的发展,又不影响市级宏观调控体系的需要,在统一实行分税制的基础上,对县(区)超基数收入分成采取不同的办法,合理调节县(区)间财力分配。保持县(区)1993年既得利益。
  (三)坚持事权与财权相结合,进一步扩大县(区)财政收支范围。
  (四)坚持统一政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二、财政收入的划分
  (一)中央财政收入:关税;海关代征的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老企业所得税;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收入;中央企业上交利润;外贸出口退税;海洋石油资源税;增值税的75%;证券交易税的50%;按规定应属中央的其他收入。
  (二)市级财政收入:市属以上企业(包括内联企业、市引进的“三资”企业、市属国有企业所属集体企业、外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25%、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含上交利润)、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屠宰税(同安、集美、杏林除外)、筵席税、房产税、征收排污费收入、其他收入;耕地占用税27%;除同安县、集美区以外城区的契税;岛内四区(开元、思明、湖里、鼓浪屿,下同)所有单位和个人以及杏林区市属及以上单位缴纳的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岛内四区及杏林区的遗产赠予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扣除同安100%,集美区、杏林区60%);能交基金及预算调节基金(属于中央及同安县、集美区的除外);市属以上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市级上划中央的收入增长返还部分;按规定应属市级的其他收入。
  (三)县(区)财政收入:
  1、岛内四区财政收入:区属以上单位和个人(包括投资开发和引进的“三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25%、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房产税、筵席税、企业所得税(包括上交利润),征收排污费收入、其他收入;区属以下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及辖区内申报点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辖区内的耕地占用税73%、农牧业税、农林特产税、契税(农村部分);市与区联营企业区分成收入;区上划中央的收入增长返还部分。
  2、杏林区财政收入:除执行岛内四区财政收入范围外,还包括辖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60%;区属以下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屠宰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
  3、同安区、集美区财政收入:辖区内的各项地方财政收入(不含中央级收入以及同安县、集美区的耕地占用税市分成27%、集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市分成40%部分等);同安县、集美区引进、营业场所在辖区外的“三资”企业缴纳的县(区)属财政收入。

  三、财政支出的划分:
  (一)中央财政支出:国防费;武警经费;外交和援外支出;中央级行政管理费;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直属企业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由中央财政安排的支农支出;由中央负担的国内外债务的还本付息支出,以及中央本级负担的公检法支出和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各项事业费支出。
  (二)市级财政支出:除市属行政事业经费支出外,还包括:(1)出口退税地方承担部分;(2)历届市政府统借的国内外债务;(3)市重点建设支出;(4)在厦门的中央、省属单位的补助支出;(5)市级稳定社会支出。
  (三)县(区)财政支出:
  1、岛内四区财政支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和稳定社会支出,即:行政管理费(含人武部经费)、检法支出、文教科卫事业费(含小学、幼儿园)、城市维护正常经费、民政事业费、支农支出和农林水气事业费正常经费、其他支出(含居委会各项补助)、环保补助支出、科技三项费用等支出。
  岛内四区城市维护费开支的范围包括:(1)辖区原有及新增道路、公共场所、公厕、垃圾桶、果皮箱、清洁楼等公共卫生设施的清扫、运行及居民生活垃圾收集等各种费用;(2)辖区原有及新增的街巷市政道路排水(除市里管护主、次干道外)、管护经费;(3)辖区原有及新增的绿地、公园建设和管护经费等。
  2、杏林区财政支出:除岛内四区支出范围,还包括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等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3、集美区财政支出:除杏林区财政支出范围外,还包括区属中学经费支出、价格补贴支出(不含粮食)。
  4、同安县财政支出:除集美区支出范围外还包括公安部门经费支出、粮食价格补贴支出、企业挖潜改造支出。

  四、财政收支基数的核定
  以1993年原体制财政收支决算为基础,根据财政收支项目上、下划等,核定县(区)新体制财政收支基数。
  对同安县、集美区、杏林区、鼓浪屿区实行“固定缴补,超收全留”的体制。
  对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实行“定额缴补,超收分成”的体制,比收入基数超收部分,市与区按三、七分成(市分成30%)。
  根据市财政单列后县(区)得益情况,县(区)本应分担单列为省做贡献的任务,增加上缴基数。考虑到县(区)财力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壮大县(区)财力,94年暂不进基数,今后视情况而定。

  五、几个需要明确的问题
  (一)财政收入项目预算级次划分问题
  财政收入在严格按各级收入范围划分的基础上,有关收入项目预算级次明确如下:
  1、私营企业、个体户缴纳的财政收入,按私营企业、个体户的营业场所划分,作为所辖县(区)财政收入。
  2、集体企业缴纳的财政收入,按集体企业的隶属关系划分,作为市级或县(区)级财政收入。
  3、市与县(区)联营的企业缴纳的地方财政收入,平时作为市级收入入库,年终按市与县(区)的投资比例或企业章程规定的比例,通过财政年终结算返还县(区)财政。
  4、由火车站、交通局代征的税收,以及个体私营企业挂靠市劳动服务公司,由市劳动服务公司代缴的税收,平时作为市级收入入库,年终由市财政局补助有关县(区)。
  5、杏林区的国营企业所属集体企业缴纳的财政收入为市级收入。
  6、岛外建安企业缴纳的财政收入,除市属国有建安企业为市级收入外,其余为施工所在县(区)财政收入。
  7、“三资”企业缴纳的财政收入的归属问题,按如下顺序划分:
  (1)成片开发区内的“三资”企业缴纳的财政收入,按“谁投资开发,收入归谁”办理。
  (2)成片开发区外的“三资”企业缴纳的财政收入分两种情况办理:一是企业营业场所在同安县、集美区的,收入归营业场所所在县(区);二是营业场所在其他五个区的,按“谁引进,收入归谁”办理。
  8、“三资”企业缴纳的财政收入的级次划分,按如下程序办理:县(区)政府在审批新办“三资”企业(包括报市外资委审批)时,应在批文发文时,将批文抄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确认企业缴纳的财政收入的级次后,通知税务部门及有关县(区)财政部门据此办理。
  9、江头旧城危房改造的土地收益及相应的支出按厦府办(93)147号文规定执行。
  (二)新一轮县(区)财政体制确定后,县(区)对自有财力应统筹安排,自求平衡,不出现预算赤字;县(区)各部门、各单位的经费开支应按财政体制规定的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县(区)新增支出,包括城区扩大新增城市维护费和教育事业费等支出,应自行解决。市属各主管部门应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自行下达减收增支的措施。
  各县(区)要根据财税改革的精神,进行相应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制定对所属乡(镇、街道)的财政管理体制。凡是属于中央和市本级的收入,不得纳入县(区)、乡(镇、街道)收入范围。各县(区)在分税制改革过程中,要注意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出现的问题。
  (三)金库、税务体制问题
  为了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加强财政的管理和监督,应相应设立区一级金库和税务机构。

  六、在此之前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七、海沧投资区、象屿保税区、厦门火炬高科技产业开发区的财政、财务管理体制另定。

  八、本体制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有关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下达。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