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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和措施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01-10 生效日期: 1987-01-1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1987]6号

为了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提供优质服务,吸收更多外商投资,我区除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外,制定如下优惠政策和措施:
  一、凡外国投资者在广西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除桂林市繁华地段外,一律免征土地使用费,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按每年每平方米不超过一元人民币计收。
  免缴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国内同类企业的标准一次性计收,标准为:按建筑面积计算,设在县城和城市近郊的每平方米二至六元;设在南宁、桂林、柳州、梧州四市市区内的每平方米七至九元。

  二、产品出口企业按照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间,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五十的,免征当年的地方所得税。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凡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五十的,经申报批准,免征当年的地方所得税。
  先进技术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间(包括延长三年减半征税期),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
  凡在广西外商投资企业的科研成果,在广西内外转让时,免征地方所得税。
  凡广西兴办开发能源、交通、港口等基础设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五年,从第六年起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五年。特殊情况经申请批准后,可以延长减税期。
  凡在广西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总投资额百万美元以上,减免税期满后,当年利润不满一百万元人民币的,经申请批准后,可以免征当年地方所得税。
  凡在广西兴办农、林、牧等项目的外国投资企业和在四十八个山区县兴办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免征地方所得税。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交通运输和通讯设施的供应和收费标准与国内企业一视同仁。
  外商投资企业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凡委托国内单位设计、施工的,均按国内同行业的收费标准收费。外国投资企业也可以用招标的办法在国内外招标。

  四、未经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另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遇到有擅自摊派和乱收费的情况,企业有权拒交。对因此而故意刁难企业的,当地政府将严肃处理。

  五、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的需要批复和解决的事宜,必须在两周内给予批复和解决。需与有关单位协商,两周内不能批复和解决的,也应告知申报单位。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批复不能解决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认为有必要,可以向上级直到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申报。
  由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批的协议、合同、章程,审批机关收到申报的全部材料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自治区主管部门和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要分期召开联合办公会议,协调外商投资企业中出现的政策问题,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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