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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交通厅关于修订《福建省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1-24 生效日期: 1994-01-24
发布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物价委员会
发布文号: 闽交财[1994]18号
各地(市)、县财政局、物委、交通局、税务局,省公路管理局,福州、厦门海关:
  一九九四年国家税制改革、对原征收税种进行了调整,为了理顺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工作,为我省公路建设筹集资金。现对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物价委员会闽交财[1992]253号文联合颁发的《福建省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规定》有关条款修改如下:   一、原第二条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标准,按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工商统一税总税额的5%征收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现修改为: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标准,按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消费税总税额的2.5%,增值税、营业税总税额的5%征收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
  原第三条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办法:应以纳费人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海关申报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工商统一税的地点为准。企业缴纳的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在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现修改为: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办法:应以纳费人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海关申报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地点为准。企业缴纳的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列入“销售税金及附加(或营业税金及附加)”。
  原第八条征收的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扣除手续费和必要费用外的实收额,实行省与地方二八分成,即省集中20%,地市留成80%,专项用于“先行工程”路网建设。现修改为:征收的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扣除手续费和必要费用外的实收额,实行省与地市分成,分成比例和上解上拨方式按福建省财政厅、交通厅闽财综(93)081号《关于简化基础设施附加费拨款手续的通知》执行,专项用于“先行工程”路网建设。
  二、原第一条、第五条、第九条中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一律修改为: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
  三、《福建省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规定》除上述相应修改外,其他条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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